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管理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适用本规定。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
第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变更事项办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申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的出具证明材料,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通过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布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遗失声明应当证件类似,演出经纪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
第十条;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件。
第十一;有下列情性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