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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二级思维导图,内容涵盖计量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法制管理、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计量法律责任、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欢迎学习。
编辑于2023-03-03 10:59:44 广东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计量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计量立法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制
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计量法调整范围
国内,所有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凡是
使用计量单位
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进行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 开展计量认证
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
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教学示范、家庭自用等部分计量器具无需调整
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
法律
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
基本内容
计量立法宗旨
调整范围
计量单位制
计量基准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监督
计量机构
计量人员
计量授权
计量认证
计量纠纷处理和计量法律责任等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 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规章
太多不枚举了
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
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本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量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实施
各有关部门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实施
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河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的行为,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有执法权就是处罚,没有就是处分)
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政府计量部门任命并发证
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两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授权的专业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是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可以承担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授权的任务形式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证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
主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专业计量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立大区计量测试中心
地方政府建立的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
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建标)
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开展校准工作
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起草规程)
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这些技术性工作包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等工作;总而言之:监督检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施两级管理模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授权管理
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授权考核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型式评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申请授权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对考核合格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计量授权监督管理
计量授权证书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凡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计量器具的法制管理
管理范围
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产品,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
计量器具新产品概念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方法》规定,制造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对计量器具新产品作出的生产许可
型式评价是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作为型式批准的依据,型式评价有时也称定型鉴定
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体制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调整对象
1)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外商“指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适用范围
1)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管理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 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 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型式批准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型式批准包括
计量法制审查
定型鉴定
审批程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
型式评价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已发布了型式评价大纲的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国家发布的大纲或规程执行。如果没有上述规程的,则应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型式评价的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并由其技术负责人批准
型式评价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3年
制造、维修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制造、维修条件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还得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
许可效力
名称与型号效力
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产品性能效力
只对许可的产品性能有效,如果其产品性能发生改变应该另行办理许可。(对于产品性能改变的情况,首先应该申请型式批准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条件效力
制造修理许可仅对经过现场考核的条件有效,如果制造修理的条件发生了改变的,应该重新办理许可申请
时间效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委托加工效力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
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
管理对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管理要求
1)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1)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量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规定的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规定的负偏差值
核称商品的方法
原计量器具核称法
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1/3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1) 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1/3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1) 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
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二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管理范围
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 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基本要求
净含量标注要求
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标注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比如净含量:5kg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净含量计量要求
单件商品实际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
批量商品平均实际含量≥标准净含量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禁止误导性包装
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计量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储存、运输、环境条件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计量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刑事法律责任
已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属刑事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实施计量检定的原则
定义
计量器具的检定又称测量仪器的检定(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确定其是否合格的活动
计量检定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对象
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
原则
计量检定活动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技术检查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工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
强制检定方式
只做首次强制检定,两种结果
失准报废
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周期检定
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计量仲裁检定
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等统称为仲裁检定
以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行政部门7天内回复通知,纠纷双方收到通知保管计量器具
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当事人不到场,可缺席进行
机构完成检定出具仲裁检定证书,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15日内不提出异议,证书生效
有异议,向上一级政府行政部门提出二次仲裁检定(终局仲裁检定)
有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回避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检定证书
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合格印
检定合格证
注销印
注销合格的印记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管理合法合规
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证、印
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内容完整,由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式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体制
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
中专以上学历
专业工作满一年,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具备专业知识、计量法律法规
掌握规程技能、知识
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权利
依法从事计量检定
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
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计量检定人员的义务
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精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不得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原《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的管理
含义
注册计量师,取得证书,注册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管理体制
人社部、国家质检局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各省级人事部,质量技术监督部实施与监督’
考试
注册
提交材料
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有效期
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
权利
接受继续教育
义务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定义:计量基准是指经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在国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值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 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计量基准建立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院)设置
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 市场监管总局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复核周期为5年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标准作用:计量标准处于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统一
建立条件: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这些标准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部门计量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需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开展非强制检定
乡镇企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考核合格后使用,并由其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发放必须遵守《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性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