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适用于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会计核算与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法律责任等
编辑于2023-03-07 15:15:54 河北省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适用于教师招聘考试,内容有 教育心理学:第一章、教育心理学概述,第二章、学生心理思维导图,考试迷路!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房产税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车船税法律制度、资源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烟叶税、船舶吨税、印花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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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内容。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一般不会在不定项选择题出现,考试分值在 5 分左右。整体来看本章难度不大,但是知识点比较细碎和抽象,理论性较强,需要调整心态,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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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职责
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核算
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会计核算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变造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变造账簿、凭证后形成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虚假的;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
伪造、变造行为均为行为人主观故意而为之,不包括因疏忽大意、过失等记账错误的情况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记账本位币
一般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例外情形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
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内容
各项商业计划、商务洽谈、签订合同、会议决议等均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资产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负债
资本、基金的增减
所有者权益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收入、费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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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小红书:昶晨税法
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蓝色框为必会内容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内容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填制和取得要求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发生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受理要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更正要求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外借要求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遗失处理
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种类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内容
填制凭证的日期
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摘要
会计科目
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或付款凭证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填制要求
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以及费用分摊情况等
错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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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账簿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种类
总账(总分类账)
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明细账(明细分类账)
通常使用活页账。
日记账(序时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基本要求
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
启用订本账
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启用活页账
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会计报表
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编制时间
年度
半年度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
月度
①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对外提供的要求
签字并盖章人员
单位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易混: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账务核对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等核对(账实核对)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核对(账证核对)
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账账核对)
财产清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归档范围
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类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类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的归档与移交流程
当年会计资料
归档
会计管理机构
移交
会计档案管理机构
归档注意事项
整理立春形成会计档案
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移交注意事项
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推迟移交须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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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移交的要求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管理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管理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纸质会计档案的移交应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应将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并且格式合规(特殊格式还需移交读取平台)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起算时间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限分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销毁程序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鉴定和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会计档案销毁
编制销毁清册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清册中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简单记:三个负责人+两个经办人
销毁程序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员
一般情况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会计管理机构
共同派员
电子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会计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共同派员
销毁后的签名或盖章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监督内容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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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监督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和方法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主要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监督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对象
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监督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会计核算情况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体
主要监督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监督主体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监督对象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种类
标准
无任何修饰性用语
无保留意见
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
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非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设置的要求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这个职能部门,并在其中设置“部门负责人”这个中层领导职务,即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的,无须再单独申请代理记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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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
(需同时满足)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委托人负责人
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
职工薪酬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
财务成果核算
资金核算、往来结算
总账报表
稽核
非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
与计划、统计、人力资源、营销业务等有关的其他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依据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不存在“有岗无人”或“多岗多人”
出纳岗位特殊规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载
出纳业务不多,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总会计师
性质
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单位负责人)负责
设置情形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设置要求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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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回避制度
适用的单位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具体要求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范围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关系
会计工作交接的原因
工作调动、因故离职
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临时性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撤销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监交人员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法》规定的五类人员综合比较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参与继续教育的主体
各类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各类组织中不具有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教育科目设置
公需科目: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强调应用和专业,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2022年12月22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学分制要求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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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登记管理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评定资格的衔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归类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罚款
对单位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从业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行政处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种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责任
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行政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从业
未被追究刑责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行政处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幕后指使者的法律责任
行为种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罚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实施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为种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如赔礼道歉)
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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