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主观题必备民法法条-物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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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物权
通则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15 区分原则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21 预告登记 90日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
八、共有
301 按份共有处分
1′约定→2′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311 善意取得
①善意 ②合理的价格 ③已登记/已交付
321 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1′约定→2′用益物权人→3′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十六、一般规定
390 物上代位权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担保物权人可就三金先受偿;履行期限未届满 可提存
392 混合担保
1'约定
2'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or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93 担保物消灭的情形
①主债权消灭 ②担保物权实现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十七、抵押权
401 流押
不取得所有权,但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02~405 抵押权的效力
402 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登记设立;403 动产-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404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05 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06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or提存
(多退少补)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15 抵押财产顺位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416 超级动产抵押权:①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②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1'留置权
2'超级动产抵押权
3'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抵押权or质押权
4'未登记/未交付的抵押权or质押权
十八、质权
428 流质
不取得所有权,但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43 股权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45 应收账款质押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十九、留置权
448 留置权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占有
合同
侵权
一、一般规定
一般侵权
1165 过错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66 无过错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168~1172 共同侵权
1176~1177免责事由
1176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1177 紧急避险
二、损害赔偿
996 精神损害赔偿
1183 精神损害赔偿
三、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192 个人劳务侵权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方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可向第三人追偿
四、产品责任
1203 产品责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谁请求赔偿,如有过错两者可向过错方追偿
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的销售者
十、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254 高空抛物
由抛掷物品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向侵害人追偿
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