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公基——全)
民事诉讼(公基——全)的思维导图,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经济纠纷的解决的内容,欢迎查看。
编辑于2023-03-09 10:44:56 四川省1、总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两个因素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
无权代理的追认
条件不一定会成就,期限必然会到来
下次下雨时,为不可确定的期限,但必然会到来
条件必须具备
是将来发生的,已发生的不算
是不确定的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非与其智力相适应的其他民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仍实施的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与自己)、双方代理(与自己代理的其他公司)
权利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行为无效
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自始无效
可撤销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行为或者标的物产生认知错误; 若只有一方有误解,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1、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除受胁迫为胁迫行为终止起1年、重大误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天外,其余的(欺诈、显失公平)均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的
订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行为无效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无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有效。 1、相对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同意或追认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代理关系的终止
经济纠纷的解决
仲裁
自愿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不适用仲裁法的
与人身相关的婚姻、收养、继承等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必须首先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否则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由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程序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接受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应在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高于仲裁决定
仲裁独立于合同,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而影响仲裁效力
无效仲裁协议
超过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采取胁迫手段签订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未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无效
仲裁委员会
独立
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1名仲裁员
合议仲裁庭——3名仲裁员
当事人各自选定1 名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一裁终局
少数服从多数、首席仲裁员大于其他
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裁决被撤销后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裁决恢复执行。
仲裁应当开庭,但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自行和解
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仲裁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庭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书
调解达成的,应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效力。再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书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
民事纠纷案件
由物权、债券、知识产权、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商事纠纷案件
票据、股东权益、保险合同、证券纠纷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等
法定的非讼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上P39)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理原则
原则上公开审理(VS仲裁:原则上不公开)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
离婚案件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两审终审(一般)
判决书
不服一审判决书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裁定书
不服一审裁定书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
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若发现终审有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被告住所地
同一诉讼涉及几个辖区的法院
注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不得踢皮球
不得抢案子
各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
专属管辖
除列举的法院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约定谁就是谁
特殊地域管辖
因。。。。。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引起的诉讼
公司(被告)住所地
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如涉及运输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因其他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铁、路、水、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因铁、路、水、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基础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程序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不论一审还是二审,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上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更为简单的小额诉讼程序
≤省、区、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50%的
省、区、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50%的< ≤2倍的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再审
决定再审
院长发现错误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院方发现错误——决定再审
申请再审
当事人发现错误
向上级申请再审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向原审申请再审
当事人发现错误——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应在调节税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法院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得采用法院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调解书不得上诉,但可依法再审、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诉讼时效
三权
起诉权不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应当受理
抗辩权
义务人提出抗辩的,无特殊原因,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权,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一审抗辩有效,二审无效
实体权利不消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等级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仅此三项,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权利人既知道权利受到伤害,又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才起算
可依法中止、、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
中断
民事诉讼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
同等:外国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加以限制的,实行对等原则
外国人怎么对我们,我们怎么对他们
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调解:贯穿始终
4.辩论原则
①贯穿始终
②书面、口头
③实体、程序
5.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
6.支持起诉原则
7.诚信原则
8.检察监督原则
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原则
(2022新增)
具有同等效力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
1、组成方式:2种
①审判员
②陪审员+审判员
2、成员人数:
单数(3人以上单数)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少数意见如实记录
4、民事案件均实行合议庭(×);
原则合议制,例外简易程序
(二)回避制度
1、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2、口头或者书面
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3、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不回避人员
证人
5、回避制度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
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决定
2022
(三)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
1、特别程序
①选民资格
②宣告失踪、死亡
③认定无人、限人
④认定财产无主
⑤确认调解协议
(民间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
⑥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
2、督促程序
(法院帮助要钱)
3、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挂失)
4、小额诉讼
适用
法定
简易程序中,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的
约定
欠款超过50%,但在2倍以下,双方约定
期限
2个月内审结,延长1个月(院长批准)
三、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县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市级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市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公益诉讼案件
B、专利案件
C、海商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
省级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二)地域管辖
1、一般情形
原告就被告
经常居住地(连续住满1年以上)>住所地(户籍地)
2、特殊情况
①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②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A、行为实时地
B、结果发生地
3、下列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
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
③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诉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诉
4、选择管辖
谁先立案,谁先管辖
5、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②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或者
③港口纠纷
港口所在地
6、协议管辖
可以约定
①合同、财产纠纷
≠人身财产
②书面
③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④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只能移送“一次”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①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②有管辖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
A、全体回避
B、严重自然灾害
③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协议解决
协议解决不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①法院受理→受移送法院→上级(指定管辖)
②特殊原因→上级(指定管辖)
③发生争议→协商不了→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上下级
上级可以审下级
下级给上级,需报请
四、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起诉人(原告)+应诉人(被告)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
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
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过来起诉)
(二)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
甲→乙(甲和乙在打官司,突然丙出来,说这个房子是他的,这个丙就是有独三)
已经开始诉讼。以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地位:
相当于=原告
可以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利害关系
地位:
辅助人
法院判担责:可上诉
法院判不担责:不上诉
甲→开发商→装修公司(甲告开发商,但是开发商说是装修公司的问题,装修公司就是有独三)
(三)诉讼代表人
人数较多的一方推选出来的名代表其利益实事诉讼行为的人
【2-5人】
(四)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
2、委托代理人
【1-2人】
可以委托的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律师)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PS】离婚案件本人依然要出庭,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
不能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五、证据
(一)种类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内容)
3、物证(外在)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证人
①有出庭的义务
②能正确表达
③不需要回避
④了解案情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六、民事诉讼程序
一审
(一)起诉
符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书面/口头】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原告不来
撤诉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由法院裁定;法院不许撤诉,原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被告不来
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
【内因+时间短】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诉讼中止
【外因+时间长】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五)诉讼终结
【人死了,无人替】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保全
①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②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③分为
财产保全
防止转移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
行为保全
禁止小孩转移国外
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七、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①基层法院+派出法庭
A、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B、当事人双方约定
②特点
A、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期限:3个月+1个月(院长批准)
八、二审
1、主体
当事人(原告+被告)可上诉
2、期限
判决不服:15日内上诉
实体权利
结果
裁定不服:10日内上诉
程序问题
过程
3、审判组织
①原则:合议庭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特别:独任制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A、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不服裁定的
B、是事情、权利义务明确
C、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审:既可以合议庭,也可以独任制
二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九、再审
纠错
启动再审
(一)法院
决定再审
(二)检察院
提出抗诉
(三)当事人
提出申请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非与其智力相适应的其他民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仍实施的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与自己)、双方代理(与自己代理的其他公司)
权利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行为无效
行为无效
违法法律法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自始无效
可撤销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行为或者标的物产生认知错误; 若只有一方有误解,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1、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除受胁迫为胁迫行为终止起1年、重大误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天外,其余的(欺诈、显失公平)均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无代理权
有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效力待定
恶意串通
无效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有效。 1、相对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同意或追认
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