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备付金存款变迁史
备付金存款变迁史,从2020年到2022年央行对非支付机构备付金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以及演变过程。有需要的小伙伴自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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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存款变迁
2010年以前
起源:消费者存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虚拟账户资金。
存在三个问题:
1,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
2、消费者面临资金风险。
3、绕开监管市场会面临金融诈骗风险。
2010年6月14日
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简称《办法2020》)。
《办法2010》首次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市场准入机制。
明确了备付金的性质,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由财产,支付机构转移必须通过客户指令。此外,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需要存放在自身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款银行,且在该下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一个备付金存款账户。)
缺陷
1、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
2、银行账户过多且分散
3、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账户之间关系复杂并且透明度低等等。(单只靠出台一次的政策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2013年6月7日
央行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款办法》简称《办法2013》
1、清晰化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规定为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2、在《2010办法》基础上精细化了客户备付金的应用范围。
3、明确了”两银行“和”三账户“,前者指存款银行和合作银行;后者指存款账户、汇缴账户和收付账户。(详情请看书p48-p49)
4、设计了从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中动态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机制,以覆盖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终确立10%的基础计提要求。
2016年10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点整治互联网金融机构,防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吃利差‘。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提出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2.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
3.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央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
2017年
一是规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二是对于不同的付业务类型和评级结果进行不同比例缴纳。
2018年6月29日
《通知2018》
第一,《通知(2018)》指出,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第二,除规定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预付卡备付金账户和外汇备付金账户外,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注销在商业银行的其余备付金账户。这意味着三类备付金存款专用账户全部取消。
第三,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在法人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办理。自此通知后,至2019年1月14日,实现支付机构备付金100%集中交存。
2021年1月22日
《办法2021》
第一,明确相关概念。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各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备付金账户包括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和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者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央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后者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此外,还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业务银行和存款账户进行明确。
第二,账户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住所地央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三,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四,备付金的监管方面。《办法2021》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