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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七节代理知识总结,包括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等等。
编辑于2024-12-21 09:47:10第一章:民法总论
第七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法律特征
(1)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A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B 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C 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本人完全承担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的名义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本质上仍然是代理人有意志的行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本人的意思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 *委托合同是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
职务代理: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A 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B 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主要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
A 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的代理权 B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C基于紧急状态法律规定的紧急代理权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都需要委托或授权才能产生
1.直接代理/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
(三)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1.本代理: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为了被代理的利益 *关系形成后,主要权限转移给复代理人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条件
1.只有在代理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够亲自执行代理实务、完成预定的代理任务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有必要实行转委托。
2.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出现紧急状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代理权限、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 *依据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
1.不得从事自己代理行为(自己和自己做生意) 2.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一手托两家) 3.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二)代理权的行使效果
1.在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效果由代理本人承担
2.授权行为合法有效,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原则上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向第三方承担责任
3.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4.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本人的责任
四.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 未获得代理权
2.类型
(1)根本无权代理:未得到任何授权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仍然承认效力,转化为表见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人无权代理行为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成人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
3.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4.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本目的:保护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4.相对人必须是无过时的:不知道的行为不是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而造成的
5.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风险的范围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法律效果由代理本人承担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如果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是法人,其法人资格被取消则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算)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其他
(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一旦终止,代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任务: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