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私法
关于国际私法的历史知识梳理。其中包括了国际私法萌芽(13世纪以前)、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当代国际私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等等,非常有参考价值。喜欢的朋友可以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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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萌芽(13世纪以前)
罗马法时代
产生了万民法
种族法时代
属地法时代
二、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
在13世纪意大利北部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发展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
国际法之父
“物的法则”——属地的,其适用只能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属人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且到了另一主权者管辖领土内也适用,具有域外效力
法国的意思自治说
杜摩林
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由此引申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类习惯法,若当事人没作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主张“人法”从人,“物法”从物,极力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达让特莱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缺陷
认为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仍是一种幻想,本座说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
意大利国籍法说
孟西尼国籍法说
1.本国法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三、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
美国 斯托雷
属地学说
观点
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主权相抵触,就应推定这个本国法已被法院国所默示接受,即只要不特别禁止就可适用。
抛弃人法、物法、行为法的传统的划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根据每类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如:人的能力、结婚、离婚、监护、法定继承、遗嘱、不动产、合同、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效力等。
英国 戴西
即得权说
四、其他学说
莫里斯 公平需要说
英国现代国际法著名学者于1974年接替戴西对《法律冲突论》的主编工作,并对该书的冲突法理论和原则作了发展,他提出英国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保护双方权利而非礼让或鼓励有关国家适用公平法。
他提出英国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维持公平,保护双方利益,而不是为了对外国国家表示礼让或鼓励有关国家适用英国法。比如在战争时期,当考虑案件的公平需要时,外国法被适用是毫无疑义的,而礼让说与适用敌国的法律却是格格不入的。这一学说对现代英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库克 本地法说
他主张,应当抛弃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在内的冲突理论,强调一国法院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适用的是本国法而不是外国法,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外国法,不过是将外国法合并到本国法以执行,并不承认外国法所赋予的既得权,法院永远只是执行自己的法律。
不是适用外国法的理论,仅仅是一种方法。 是保守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产物,他将美国国际私法中的属地主义倾向推倒极点。(否定普遍主义理论,否定萨维尼的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的主张上更为极端的程度)
意义:
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库克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此后美国众多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缺陷:
(1)该学说试图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领土主权的关系,这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如果内国冲突法规则规定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就不是放弃主权,它们之间并不对立。
(2)该说起到了破坏性的作用而没有取得建设性的成就。只能说是一种适用外国法的方法。
卡弗斯 优先选择原则
两条应遵循的标准:一是对当事人公正;二是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
考虑三方面:一是诉讼事件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二是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不同结果;三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
柯里 政府利益分析说
原则
a、凡是涉外案件无切身利益的法院,应适用有切身利益国家的法律
b、如果有切身利益的国家中,有一个是法院地国,应适用法院地法
C、如果有切身利益的均为两个外国,适用切身利益更大国家的法律或法院地法。
莱弗拉尔 较好法说(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富德、卡弗斯、里斯 “最密切联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