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和质量检测
4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之日起3个月开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中止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工程恢复施工前,核验
2 开工报告的,如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许可准许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备案。
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