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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21 16:22:18 北京市社会保险
失业
参保缴费
参保对象1: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费金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本人工资(缴费基数)1%
参保对象2: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上一年度统筹月均工资2%以上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2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费。
参保对象3:农民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按总额2%。个人不缴费
待遇
享受条件
社保保险法2011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 1999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满一年:企业、个人同时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
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 2011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断就业
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社会保险法2011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 1999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后到社保处办领取手续
待遇1:失业保险金
(单位+个人)累计缴费年限N
1年£N£年:最长领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年£N£年:最长18个月
10年£N:最长24个月
重新就业,停发待遇,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但未享受的待遇月份保留,与重新缴费待遇叠加,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湖北:缴费满一年,付3个月待遇;每增加一年缴费,多付2个月待遇;最长24个月待遇。重新就业保险待遇规则,同上。
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2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金额
参保对象1: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新规定:湖北为90%最低工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附件: · 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docx 附件 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适 用 范 围 2010 1809 省直、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 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 1800 1620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 1650 1485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都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1520 1368 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南漳县,保康县,宜城市,谷城县;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沙洋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参保对象2:待查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002 第二十二条 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登记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参保对象3(农民合同制):按照参保对象1标准的5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2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支付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待遇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继续参保职工医疗,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 2013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 1999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被社会保险法 48条取代】
待遇3:死亡相关
社会保险法 2013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条例 1999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02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知 武劳社(2004)41号 一、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3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1719元)3个月的标准(2930元)、10个月的标准(976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9]328号)文件界定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执行。 湖北人社局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劳险[1999]328号 近来,各地及企业不断反映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父、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者或者残疾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子女虽超过16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 5.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无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二、独生子女其父母无论谁亡,凡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都可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 三、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以后虽符合供养条件的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丧葬补助:
三个月的武汉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平均工资
竞合:同时符合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的,选其一
抚恤金
十个月上述平均工资
注1:认定时间为死亡时,事先事后都不行
注2:供养亲属认定
待遇停止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收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08号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在职人员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内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与社保法冲突?、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法2011 第八十四条【未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纳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
(十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失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以用人单位若依法缴费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失业保险待遇,作为劳动者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对符合补缴情形,劳动者既提出生育、失业保险费补缴请求,又主张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可告知劳动者选择其中一项列入仲裁请求,如劳动者不同意撤回或变更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案情裁决补缴或者赔偿。
生育
参保
参保对象1:女职工,单位支付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保费,个人不缴费。武汉市:0.7%
参保对象2:男职工,缴费标准同上
参保对象3?:灵活就业女性?当前不可以
待遇
社会保险法2011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享受条件:连续缴满六个月以上
生育医疗费
生育/计划生育医疗支出,限额
生育津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三条 配偶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男职工,享受15日的护理假津贴。
生育休假:98+60+15(难)+15/胎;
流(引)产休假:30/45/90天
津贴日标准:产前上月单位为期缴纳保险基数/30;津贴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不足部分,单位补齐,超过部分,归属公司
武汉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护理津贴
15天,标准同上
注1:参保对象2情形下,配偶未参保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没有生育津贴
注2:待遇与婚否无关
8月17日,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
注3:二胎、三胎待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
责任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参保、未交费
行政:责令改正(补缴补费)、滞纳金、罚款
民事:赔偿津贴;如果已用医疗保险保险,补差额
没有生育险,用医疗保险报销
缴费不足
行政:责令改正+罚款
民事:补齐津贴,医疗费没损失
工伤
缴费(单位交,个人不交)
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以用人单位为参保对象
一般职工:职工工资总额,1%左右,各行业不等
退休返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未享受养老待遇,工伤,单位承担工伤用工责任
企业用工风险?
享受待遇,但以项目参保,享受工伤待遇
以项目未参保单位
项目总价一定比例
先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用工合同,再进场
灵活就业
逐步纳入
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
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
职工或直系亲属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认定主体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申请认定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其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应当提供的资料
工伤认定常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类视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类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流程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一方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
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认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内容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十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
鉴定时间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
鉴定结论处理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医药费与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动鉴定费
转诊审批手续
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期内工资及护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付;期限≤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12个月
原待遇不变?
护理单位负担
未负担?付费。实际支出;误工损失;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收入
期后护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政府不定期公布数据增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伤残等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社保,伤残津贴金额扣除养老医疗费个人部分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社会保险:湖北缴纳养老、医疗
政府部门不定期增加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按工亡核算待遇,期外死亡的,无工亡补助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5-6级伤残等级(分保留合同关系和解除合同关系两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扣减五险个人部分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7-10级伤残等级
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湖北
5级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级18个月~~~月平均工资
7级112个月~~月平均工资
8级10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9级8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0级6个月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用人单位支付)
5级34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级28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7级20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8级16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9级12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0级8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全额发;不足五年,少一年,较少20%;不足一年,发10%
工亡待遇
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按照工亡处理
特殊主体:按项目参保农民工
待遇和一般工伤职工一样,包括保留劳动关系时,社保缴纳
特殊:本人工资计算
一般: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此处:实发工资平均数,如无法核算,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工伤侵权竞合
医疗费择其一,其余双份
责任
未参保/欠缴费
行政:责令整改、滞纳金、罚款
民事:单位承担;如能补缴,则补缴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足额
行政:同上
民事:各省不一,湖北不支持
救济路径:举报单位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核算正常缴纳下的待遇,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医疗(含大病)
职工医保(武汉)
缴费
未退休
基本医疗
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武汉);大概70%计入统筹账户,30%计入个人账户(比例与年龄、缴费、工作年限有关)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 (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 (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2%(武汉);计入个人账户
已退休
单位: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50%(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武汉市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
分期缓交:最多5年
减免:职工退休前在职期间缴费一年,减少10%,直至减完
待遇
条件
未退休
单位+个人缴费满1个月
已退休
退休+缴费年限(视同+实际):男≥30年,女≥25年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年限不足:单位、个人一次性缴纳
单位风险?
核算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三)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住院的减半。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2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退休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市外治疗的,其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一般医疗: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抢救
起付标准:个人自付;一般是上一年度统筹地区(武汉)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不绝对,根据治疗次数和医院级别不同)
职工:一级 :报88%,自付12%:二级 :85%,自付15%;三级 :报82%,自付18%。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部分打八折,其余报销
上限:统筹地区(武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四倍。超过自付
重疾医疗(非大病医保待遇)
单列重疾医疗
报80%,自付20%,无上下限
要求:职工、退休人员门诊治疗
非单列重疾医疗
自付20%后,剩余部分按一般医疗报销
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抢救、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
单位风险?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6]18号 (十四)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规定,在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劳动者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再行赔偿个人账户损失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在补缴时间段中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应予以支持,并可委托医疗保险部门核定相关费用。 (十五)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无法补缴,劳动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视不同情形认定损失数额: 1、劳动者已在流动人员专户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其已缴纳情况,以劳动者已经缴纳且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作为劳动者医疗保险损失。 2、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由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且劳动者未承担费用的,对劳动者提出的赔偿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若劳动者承担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可以该费用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作为劳动者医疗保险损失。 3、既无其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也未在流动人员专户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无法补缴的: 劳动者提出赔偿个人账户损失的,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规定,其个人账户损失为用人单位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 劳动者提出赔偿医疗费待遇损失的,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规定认定待遇损失数额,可委托医疗保险部门核定相关费用。 因劳动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无法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赔偿的,可以将待遇差额作为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责任
未参保/欠缴费
行政:三样
民事
未足额
行政:责令改正、滞纳金、罚款
民事:个人账户损失
特殊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法2011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上一年度统筹地区(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6%
大病:7元/月
待遇:同职工医保
大病医保
参保对象:职工、灵活就业、退休、城乡居民
保费:7元/月,个人自付
性质:商业保险、补充保险
待遇
条件:参保满1个月
核算
职工医保限额外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
第四十八条 职工、退休人员在1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和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商业保险公司累计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大额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的补充,和大病医保类似,为单位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4%左右,用于承担职工医保未报销的个人部分
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养老
职工养老
参保缴费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N,N<=20%,各省统筹自定;湖北%16
缴入统筹账户
职工:缴费基数8%
缴入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财产)
养老待遇
领取条件
年龄:一般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意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企业、个人共同缴费累计满15年
未满15年:补缴满或转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
社会保险法2011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算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月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总结一句话就是: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历月缴费基数与政府规定缴费基数比例的加权平均数 实例计算: 退休时上一年度统筹月平:10000元,指数0.6;个人账户本息大概20万 养老金(10000+10000*06)/2*40*1%+200000/139=4600元(约等于)
个人:账户余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60岁:139个月;50岁:195个月;55岁:170个月
待遇调整
逐年增加,直接看行政机关文件
病/非工伤伤亡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死亡(不区分退休与否)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2013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个人账户余额:遗产继承
丧葬补助
统筹上一年度社平工资*3个月
抚恤金
分类计算,自研
伤残
未退休:病残津贴
各省自定,武汉市没有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2020 五、关于待遇项目和标准 参保人员的下列待遇项目,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一)退休(退职)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我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符合条件遗属按月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病残津贴(待国家出台具体政策后执行)。
已退休:正常养老待遇
过渡金等待遇
历史问题,不讲
养老保险转移
不讲
未交、未足额交救济
未交(未办理社保登记)
行政:行政罚款+限期改正
民事
待遇损失
导致养老待遇受损(退休/病、非公受伤):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位因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保费赔偿
一年两个月,不高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工资标准
维权路径:(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要求登记补缴,个人缴纳个人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滞纳金;单位交罚款;待遇受损,诉请赔偿
欠缴
行政机关追缴
未足额(做低缴费基数)
特殊职工养老:灵活就业
缴费
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20%,其中8%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养老待遇
同职工养老
公务员养老
事业单位养老
并轨
城镇居民养老
农村居民养老
城乡居民养老
补充养老
职业年金
子主题
总则
基本词汇理解
月平工资
数月(常用12月)实发工资平均数,常见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
劳动合同法
缴费工资(又称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基数)
省劳动保障厅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8 三、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审核 (一)从2008年起,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劳动保障部门应提前将有关政策、时间安排、各险种费率、用人单位应上报的资料等事项,一次性通知本统筹范围内所有参保单位,并将办事程序和要求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厅)公告栏上公告,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申报。 (二)各参保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申报时,必须填报《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3),并附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等资料。工资总额仍按自然年度统计。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按规定参保的险种应实行一单申报。同一缴费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实发工资总额,各险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封顶保底仍按各险种规定执行)和人数应一致。政策规定不能做到一致的,要附说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中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中单位工资总额须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凡没有做到“两表两签字”的,一律不得受理。凡受理的,要追究受理人员责任。 (三)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附相关资料。对新增参保人员,按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核增下月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对参保人员减少的,核实资料,核减下月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调整下月单位社会保险费额。 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较少或没有人员增减变动的,经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按季、半年、年进行申报。
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数
上一年度:湖北7.1-次年6.30
月平:12月/实际工资数月
工资计算:以统计据规定统一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本年度月均工资
新入职:当月工资
上限:统筹地区缴费基数标的300%;下限为60%
特点:单位申报,按年核定,逐月报告上月工资
现实问题:未足额
解决办法??
企业: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员工:拒绝签字+举报
本人工资
受伤前或职业病确诊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上限统筹平均工资300%,下限为60%
如何计算
未跨年度:如7月受伤,上一年度缴费工资
跨年度:9月受伤,上一年度9月至当年6月一个缴费工资,当年7月-8月为一个缴费工资,平均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一定时期实发职工工资总数
工资计算:以统计据规定统一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参保时间:用工之日起30日内
漏洞??事后申报,骗保?
税务免收
企业:企业所得税:抵扣五险、公积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费
职工:个人所得税:1、工资计税扣除;2、个人账户利息免税;3、保险金免税
社会保险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