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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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24 20:59:49 北京市总则编
专题一 民法是什么
一、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为私法
1. 作为行为规范
2. 作为裁判规范
(二)精神内核在于意思自治
(三)民法的体系表现为权利体系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正面的理解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二)反面的理解
1. 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 不调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
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
三、 民事法律关系
(一)要素
1. 主体
2.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3. 客体
物
行为(债权客体)
智力成果
精神利益(人身权客体)
权利
虚拟财产
(二)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以是否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事件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四、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
(七)其他原则
绿色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
五、 民法法源与适用
(一)法律渊源的构成
法律
习惯
(二)法律适用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专题二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 一般规定
(1) 始于出生
(2) 终于死亡
(3) 证明
2. 例外规定
(1) 关于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台里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
遗产继承,预留
胎儿为活体
胎儿为死体
胎儿出生活体,后又死去
(2)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MFD994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有代际限制
MFD185
侵害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后代
检察院公益诉讼
(二)民事行为能力
1. 基本含义
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分类体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心智正常
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以上未成年人(或8-16)、心智正常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8周岁
满8,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3. 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效,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否则无效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能力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有效
b. 超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i. 纯获利益-有效
ii. 单方行为-无效
iii.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0效力待定
二、 监护
(一)定义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 法定监护
父母
父母双亡或者双双丧失监护能力,按顺序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成年兄、姐
(3) 其他愿意,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 遗嘱监护
父母可以遗嘱指定
3. 指定监护
父母以外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又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4. 中国特色“组织监护人”
民政部门或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5. 委托监护
通过委托协议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按顺序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可以事先意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
最有利于监护人职责
(五)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监护资格撤销后,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并不免除
可以恢复:父母、子女 悔改
例外: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制度差异
宣告失踪,重心在于保护失踪人利益
宣告死亡,重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
1. 申请人
2.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
3. 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
4. 失踪人被离婚
提诉即离
(三)宣告死亡
1. 情形
(1) 下落不明满4年
(2)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事故发生2年
(3)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2. 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2) 公告
一般1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的3个月
(3) 宣告死亡
死亡之日
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事件发生之日
3. 申请人
anyone
4. 效力
(1) 权利能力丧失
(2) 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3) 个人财产变遗产
(4) 子女由一方独自决定送养他人,收养行为有效
5. 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的处理
(1)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
原则上死亡的后果有效,与死亡前行为相抵触的无效
(2) 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婚配的,自动恢复
配偶再婚,不得恢复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不得恢复
(3) 收养关系
协议
(4) 财产关系
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给予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无义务返还,继承人承担补偿义务
(5) 侵权赔偿
隐瞒真相,宣告死亡
返还原物
赔偿损失
专题三:民事主体之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一、 法人的基本原理
(一)法人的本质
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
特征
1. 独立人格
2. 独立财产
3. 独立责任
(二)分类
1. 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按职能)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
营利社团法人
公益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均为公益法人
2. 我国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
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何谓营利
收益是否分配成员
(四)法人与非法人内部若干主体的关系
1. 法人成员
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
2. 法人机关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股东大会
执行机关:董事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
3. 法人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
4. 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子公司
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授权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
职能机构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子公司
独立法人
(五)法人对外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1. 法定代表人
依法或依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长、执、总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2. 法定(职务)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法人工作人员,依职权在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 法人组织的一生
(一)设立、成立、变更、终止
(二)三类登记的效力
1. 设立登记 生效要件
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2. 注销登记 生效要件
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3. 变更登记 对抗要件
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三)设立行为的责任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法人承受
设立失败:(全体)设立人承受
以某设立人个人名义
设立成功
法人承受
or 该设立人承受
设立失败
该设立人承受,尔后再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 设立阶段 无
2. 正常存续期间 有
3. 清算期间 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
4. 终止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消灭时间同权力能力
超出行为能力=超出权利能力,无效
经营范围不等于权利能力
四、 三类法人的各自具体规则
(一)营利法人的基本规则
1. 必须登记、领取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2. 必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不必监督机构
3.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资人滥用权利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刺破法人面纱
4. 决议违反程序的,可撤销,不影响法人与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5. 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6. 营利法人担负社会责任
(二)非营利法人的两个基本规则
1. 法人机关的设置
(1) 事业单位法人,可设理事会为决议机构
(2) 社会团体法人:必设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
(3) 捐助法人:必设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2. 非营利法人的成立,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作统一要求
3.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
依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否则由主管机关主持
财产归属: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法人 “类似原则”
(三)特别法人的基本规则
1. 成立无需登记
2. 机关设置未作强制性要求
五、 非法人组织
1. 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依法能以宗教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 设立人、出资人对非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代表人
4. 设立、成立、解散、清算等组织制度,与法人组织类似
专题四: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基本概念
一、 一个抽取公因式的法律概念的高度抽象化
(一)法律实质:对合同、婚姻、遗嘱与收养等行为提取公因式后的一个高度抽象
(二)定义:德国法上法律行为本来的含义
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1. 主体:平等民事主体
2. 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3. 目的在于引发”私法上的效果“
4. 中立概念,本身不含合法有效的含义
(三)中国民法的继受:从苏俄到德国,回归中立概念的本性,不再包含”合法性要求“
二、 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下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一)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行为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
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
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遗嘱行为
决议行为
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
创作、发明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1.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 行为效力分类,法律行为4种效力,事实行为后果法定
3. 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表意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4. 法律后果的依据:意思\法律直接规定
(三)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分
1. 情谊行为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2. 典型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
(四)三类行为的区分与联系:以情谊行为为例
1. 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 情谊行为过程中可能介入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发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 总结:人类的行为
不归民法调整
归民法调整
事实行为,产生法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产生意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 法律行为的两个重要分类
(一)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决议行为)
1. 单方行为
2. 多方行为
双方行为
(1) 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
(2) 意思表示内容指向相对或者一致
(3) 各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决议行为
(1) 两个及其以上意思表示
(2) 意思表示的指向一致
(3) 意思表示的内容可以不尽一致
(4) 一致意思的形成规则是多数决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
区别
1. 法律后果不同
2. 对标的物特定与否的要求不同
3. 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的要去不同
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
专题五:民事法律行为之二:意思表示
一、 定义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 构成要件:三要素
(一)概说
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
效果意思: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目的意思
(三)效果意思
无效果意思的常见情形
1. 好意施惠行为
2. 不归民法调整的其他人际关系行为
3. 事实行为
4. 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假表示,戏谑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四)表示行为
三、 意思表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3. 肢体(形体)语言
(二)默示形式
1. 推定
作为的默示
2. 沉默
不作为的默示
(1)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2) 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
(3) 事前存在交易习惯的
四、 基本类型
(一)有相对人的与无相对人的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二)对特定人的与对不特定人的
1. 生效时间不同
对不特定人,发出(发布)主义
2. 效力范围不同
(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分类:对话的和非对话的
1. 生效时间不同
对话方式-了解(知悉)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2. 能否被撤回不同
对话方式,客观上没有撤回的时间与空间差
五、 意思表示的发出、达到与撤回
(一)发出
1. 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完成表示行为,发出且生效
2.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
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在场,口头方式告知
非对话方式
相对人在场,交送
不在场,投寄或转交
(二)到达
有相对人
有特定相对人
非对话方式
(三)撤回
生效前,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同时达到相对人
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六、 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何谓瑕疵
学说
1. 意思主义
2. 表示主义
3. 折中主义
(二)表意不自由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三)表意不真实
1. 虚假表示
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隐藏行为
名为A 实为B
A无效,B的效力
以此合法行为掩盖彼合法行为-有效
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无效
七、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二)一般解释规则
1. 文义解释
2. 整体解释
3. 目的解释
4. 交易习惯解释
5. 诚信解释
(三)不同合同文本的特殊解释规则
(四)一些特殊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专题六: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
(一)区别
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客观存在
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产生了当事人所欲追求的法律效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 实质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形式要件
某些特殊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以合同为例
1. 成立即生效
大多数合同及婚姻行为
2. 先成立,尔后生效
需要批准才生效的行为
附生效条件的行为
附始期的行为
3. 成立,但不生效
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不被追认\被善意第三人撤销后
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
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行为不能生效
须批准的行为,未被批准的
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期限未到来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概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有效
效力有瑕疵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可撤销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
虚假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行为
内容违法的(狭义)行为等
合同的四种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婚姻的三种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可撤销
单方行为(抛弃、授权、遗嘱等):有效、无效
二、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几类特殊情形下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权处分合同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有效
2. 无权租赁合同
无权出租人与相对人的合约有效
3. 一物多卖、一房多租
每份合同均有效
4. 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
原则上有效
5. 侵害优先购买权人(房屋承租人、按份共有人、股东)的优先权的买卖合同
有效
三、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违法性
分类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特征
1. 国家主动干预
2. 不具有可履行性
3. 自始、绝对无效
4. 确认行为无效,不存在期间的适用问题
撤销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
(三)法定的类型
1.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行为能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隐藏行为
4.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有共同主观故意,即通谋
(2) 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
(3) 行为结果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5. 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法”的精确含义
1. 违法
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2. 何谓”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欠缺某些法定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 实质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2. 国家不主动干预
3. 私权的自由行使
4. 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5. 最终的效力状态
(1) 继续有效且最终有效
(2) 自始无效
(二)法定的类型
1. 欺诈
条件
(1) 欺诈的故意
(2) 欺诈行为
(3) 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4) 因错误认识,实施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果关系
撤销权人仅限受欺诈方
2. 胁迫
构成要件
(1) 胁迫的故意
(2) 胁迫行为
(3) 因害怕胁迫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类型
(1) 目的合法,手段违反
(2) 目的违反,手段合法
(3) 目的手段均违反
撤销权人仅限受胁迫方
3. 重大误解
条件
(1) 基于自己过失的认识错误
(2) 因果关系
(3) 误解重大
撤销权为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
4. 显失公平
条件
(1) 经验不对等
故意利用
(2) 权利义务不对等
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撤销权人仅限受损害方
(三)撤销权的行使及其除斥期间
1. 撤销权人
(1)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受害方
(2) 重大误解的双方
2. 撤销权的消灭
(1) 除斥期间届满
(2) 权利人放弃
3. 除斥期间
(1) 主观主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欺诈、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显失公平1年
重大误解90天
(2) 客观主义: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4.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限于公力救济
五、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是指其有效无效在行为成立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最终结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 成立之时起,效力不确定
2. 最终效力状态,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人的事后意思表示
3. 溯及既往
(二)法定的类型
1.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欠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权代理
(三)效力最终得以确定的途径
1. 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权利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
方式
明示
默示
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2.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形成权,撤销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撤销权的行使须及时且在权利人追认之前
3.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私力救济
4. 关于相对人的催告
六、 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区别与联系
(一)行为成立之时
有效-有效
无效-自始无效
可撤销-成立之初有效
效力待定-待定
(二)最终的处理结果
无效-对世性
可撤销-被撤销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三个关联概念的辨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违法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
效力待定,被拒绝追认或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附条件、附始期、需手续
(四)事实概念体系与价值概念体系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的竞合
七、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 溯及效力
2. 返还财产:返还原物
3.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专题七 代理
一、 代理的基本概念
(一)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经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
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代理权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代理行为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效果关系
(二)代理的形式构成要件
1. 代理行为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的受托事项包括事实行为、不受民法调整的行为
(1) 接受委托事项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代理
人际关系行为
(2) 接受委托事项属于事实行为,不构成代理
(3) 接受委托事项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构成代理
(4) 接受委托事项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可以成立代理
(5) 属于准法律行为,也可以成立代理
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
(6) 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结婚、遗嘱、收养子女等
2. 三方当事人缺一不可(有效的自己代理除外)
区别于代表
3. 主观上为被代理人利益服务
4. 代理人原则上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例外:默示直接代理及间接代理,允许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二、 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一)区别
1. 委托是合同
没有委托,也可以发生代理关系——法定代理
有委托,也不一定构成代理
代理的双方法律行为
委托的“事务”
2. 委托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单方行为)
委托合同,双方行为,仅对委托人、受托人有约束力,是管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二)联系
委托代理场合
一般先存在委托合同,后单方授权
委托合同是代理权的直接权源
委托合同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一般导致授权行为的撤销,代理权归于消灭
三、 代理权
(一)性质
民事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等观点
法律资格
(二)来源
1. 委托代理
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单方行为)
2. 法定代理
来源于法律规定
(三)行使原则
1. 有限代理原则
2. 忠实义务原则
3. 善管义务原则
4. 亲自代理原则
(四)代理权的滥用
有代理权
1. 自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2. 双方代理
是指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原则上无效,除非被代理双方都同意或者追认
3.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
(五)代理权的消灭
1.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1)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3)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终止
(4) 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有效
a.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 继承人予以追认
c.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d.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利益继续代理
2. 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消灭原因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代理的种类
按代理权产生依据
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特殊:职务代理
工作人员的代理权来自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括性职务授权
特殊:刑事诉讼中的指定代理律师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家事代理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代理人多寡
单独代理
代理权属于一人
共同代理
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
每个代理人有权行使全部代理权
协商共同行使,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代理的性质及运用对象
民事代理
广义的委托代理
一次性、个案性、个别性
职务(商事)代理
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抽象性、概括性、长期性、职位性
按代理人选任方式
本代理
是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指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
或称次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复任权
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力
法定代理人当然享有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无,例外有:事前授权、同意、事后追认、紧急情况
(2)代理人的责任
选任责任
指示责任
按是否以本人名义
直接代理
明示直接代理
默示直接代理
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或者代理人虽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但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的,代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直接的名义处理委委托事务,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的,其效果间接或者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详见专题四十一
按代理权有无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广义)
无权代理(狭义)
表见代理
五、 广义的无权代理
(一)概念体系
1、未经授权的代理
“绝对的”无权代理
2、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超越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效力
表见代理
自始有效
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二)狭义无权代理
1. 构成要件
(1) 符合代理行为的形式特征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 不存在令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力外观
区别于表见代理的重要标志
2. 效力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不追认——无效
第三人损失
善意
要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要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赔偿
恶意
与无权代理人按过错各自分担责任
(三)表见代理
1. 构成要件
(1) 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表面特征
(2)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本人与因”
曾经授权
曾经雇佣
相对人构成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2. 效力
(1)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2) 代理行为有效
(3) 受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专题八 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占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居住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债权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其他
股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等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
其他人格利益
声音
个人信息等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子权
亲属权
二、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一)多种分类标准
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原权利与救济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二)最重要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与性质不同
支配权
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等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
延期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三大履行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形成权
撤销权
解除权
抵销权
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
三、 支配权
概念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三类
特点
1. 客体特定
具有支配性
2. 权利主体特定
3. 义务主体不特定
4. 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 具有排他效力
6. 常常是确权之诉的对象
四、 请求权
(一)特征
概念
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特征
1. 客体是行为
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
2. 具有相对性
不具有排他性
3. 义务人承担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
4. 具有非公示性
5.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二)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发生的原因
1. 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而发生
2. 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3. 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侵害之虞而发生
请求权可以相对独立于基础权利而存在
(三)三大请求权及其区别
1. 物权请求权
(1) 请求返还原物
能返则返,不能返还——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
登记动产与不动产不适用
(2) 请求停止侵害
(3) 请求排除妨碍
针对非法行为
(4) 请求消除危险
防患于未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2. 占有保护请求权
(1) 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物尚在为前提
诉讼时效1年
(2) 请求停止侵害
(3) 排除妨碍请求权
(4) 消除危险请求权
防患于未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3. 债权请求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 合同履行请求权
(2)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3)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 违约请求权
(5) 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
(6) 侵权损害请求权
4. 三项请求权的区别
(1) 发生的基础权利不同
(2) 权利主体不同
(3) 与时效期间的适用关系不同
(4) 制度功能不同
(5) 发生的构成要件不同
五、 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一)特征
1.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 抗辩权为私权
3.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二)分类
1. 永久性抗辩权
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例 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抗辩
2. 延期性抗辩权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进而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暂时不能获得实现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六、 形成权
(一)基本理论
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常见的形成权
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否认权、选择权等
(二)行使规则
1. 行使方式
2. 生效
到达
3. 适用除斥期间
4. 形成权行使的其他规则
(1) 不得附加期限或条件
(2)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3) 形成权不得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二单独转让
(三)法考范围内的两类撤销权
1. 公力救济撤销权:诉讼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撤销
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方、受欺诈方撤销
可撤销的组织决议,成员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债的保全)
2. 私力救济撤销权:通知撤销
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受赠人发生“负义”行为
专题九 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
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1. 以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
2. 既是法定责任,又是补偿责任
3. 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 财产性
5. 补偿性
6. 优先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1. 一般规定 D176
2. 按份责任 D178
3. 连带责任 D178
4.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D179
5.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D180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2) 正当防卫 D181
(3) 紧急避险 D182
(4) 紧急救助 D184
6. 见义勇为的补偿责任
D183
7. 英烈的特殊保护
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9. 法律责任竞合 D187
三、 民事责任的基本学理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发生根据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是否有财产内容
财产责任,适用诉讼时效
非财产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如债的担保中,物保人承担有限责任;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四)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1. 过错责任
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一般,受害人举证,特殊,法律要求行为人举证
侵权法上:过错责任是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工作、建筑物倒塌等
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特殊合同采用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于乘客的自带物品的赔偿责任等
2. 无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法上侵权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
四、 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法定分类: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重要性
D1169
1. 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成立连带责任、由教唆、帮助则与被教唆、帮助者共担
2. 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成立单独责任
3. 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者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由教唆人与该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三)共同责任再分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1. 按份责任
依法或依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
2. 连带责任
依法或依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3. 不真正连带责任
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债务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4.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分
相似之处
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债权人只能请求一次赔偿
不同
(1) 产生原因
共同原因vs不同原因
(2) 存在目的不同
共同目的vs给付内容相同基于偶然
(3) 诉讼方式不同
共同被告vs列为第三人
(4) 最终责任人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只有一方债务人为最终责任人
(五)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五处不真正连带责任
劳务期间第三人
产品缺陷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动物饲养人
(五)《消法》规定的一处不真正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六)代办托运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要点
(1) 运输合同当事人:卖方与承运人
(2) 运费:除另有约定,买方承担
(3) 交付地适用:货交承运人
(4) 卖方对承运人负有选任责任;卖方寻找承运人乃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义务
(5) 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买方)或违约责任(对卖方)中的一个责任
(七)生活中的其他常见情形
专题十 诉讼时效与期间
物权编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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