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噪声污染防治在建设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本图描述的是噪声污染防治在建设项目中的具体体现。所涉及知识点在2020版二建《法规》中,2Z205011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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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在建设项目中的具体体现 2Z205011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前期
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就须: 1、依法规定防治措施; 2、同步建设环境噪音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 1、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有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意见), 2、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3、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开工
噪声排放前期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施工场所和期限; 3、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4、所采取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申报通过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保守技术业务秘密,出示证件。
项目施工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70dB(A) 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开始使用
1、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 2、拆除或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