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
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
有条文形式)
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
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
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
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
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
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14世纪以后以公
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