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消防工程师:法规篇模块(三)公安部第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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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4-12 21:21:30 湖北省《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系列专业导图。覆盖一级消防工程师90%以上知识点,按照教材顺序进行模块化梳理,结合一级消防工程师历年真题讲解,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熟练运用。大框架清晰,知识无遗漏,助力大家一次性顺利通过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取得证书!持续更新,感谢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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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部第109号令)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程序都要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处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公开,违法责任要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者,更为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4.权力保障原则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力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大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行政处罚行为。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做出的对公民处以较少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住宅处以较少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因其程序要求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单节做出了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疾病生活资料烧毁的。 ④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⑤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记忆:一辆送快递的五菱宏光,因为醉驾撞树上,司机死了(死1),三个乘客受伤(伤3),烧了10个买家的包裹(烧10家),这辆五菱宏光也报废了(50万元)。林业部门让司机儿子陪树(森林2公顷)
刑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诉及刑罚基本都是一样的。 失火是不听老人劝,玩火过失造成火灾; 消防责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还不改; 重大责任事故是违反安全管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生产条件不符合;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违反安全管理; 总体就是不听老人劝玩火,不听政府劝不准守法规规定; 立案追诉基本都是1死3伤100万,除了失火罪是1死3伤50万10户2公顷4公顷; 刑罚基本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3年到7年。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①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和刑罚基本一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各建设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蒙蔽政府,无法无天;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冒充政府发号施令,无法无天; 立案追诉都是1死3伤100万; 刑罚都是无法无天,5年以下,特别严重5到10年,如果是强令他人,不封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关规定
调查程序: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
复核,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执业: 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权力与义务
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力: ①使用消防工程师称谓; ②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③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⑤参加继续教育; ⑥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力。
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②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③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③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④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⑤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⑥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概念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注册执业
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③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含灭火器维修);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权力与义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力: ①使用消防工程师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③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④接受继续教育; ⑤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⑥对侵犯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诉;
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③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⑤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⑦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特点: (1)具有执行消防法规标准的原则性; (2)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性; (3)具有高度的服务性; (4)具有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密切性;
职业道德原则的特点及作用 特点: (1)本质性。本质性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社会本质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不同类型职业基本道德最根本、最显著的标志。 (2)基准性。基准性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职业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3)稳定性。稳定性是指职业道德规范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这是由它的核心地位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和抽象性所决定的。 (4)独特性。独特性是指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 作用: (1)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指导、制约作用。 (2)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处理职业关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
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1)维护公共安全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
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组成: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可以归纳为爱岗敬业、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提高技能、保守秘密、奉献社会。其中,爱岗敬业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其职业道德建设所倡导的首要规范。爱岗是敬业的前提,表现为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安心本职工作。
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1)理论修养。一是政治理论修养,二是思想道德理论修养 (2)业务知识修养。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 (3)人生观修养。 (4)职业道德品质修养。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具备“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工作认真、吃苦耐劳、廉洁正直、热情服务”的基本职业道德品质。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1)自我反思 (2)向榜样学习 (3)坚持慎独 (4)提高道德选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