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思维导图(强制措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思维导图(强制措施),具体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特殊对象适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变更,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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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适用条件
未被羁押
3. 决定主体
(1)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4. 执行主体
5. 法律程序
(1)时间:原则不超过12小时,最多不超过24小时,间隔不少于12小时
(2)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
(3)人数: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4)书状:应当出示拘传证(没有例外)
(5)讯问:立即讯问
二、取保候审
(1)积极条件
①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④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消极条件
① 累犯
② 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④ 严重暴力犯罪
公安机关
5 . 法律程序
(1)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地点:略
(3)人数:略
(4)书状:略
(5)讯问:略
6. 保证方式
(1)保证人
(2)保证金
7. 遵守义务
(1)法定义务
①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定义务
①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8. 违反义务处理
(1)没收保证金
(2)责令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3)监视居住
(4)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
(1)替代逮捕
(2)替代取保候审
5. 监视居住种类
(1)住处监视居住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 . 法律程序
(1)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地点:住处/指定居所
(3)通知:24小时内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候审)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候审)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取保候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四、拘留
犯罪嫌疑人
①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③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①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1)时间
① 公安机关侦查:一般10(3+7)天,特殊14(7+7)天,最多不超过37天
② 检察院自侦:一般14(7+7)天,特殊17(7+10)天
③ 监委移送:一般10天,特殊14天
(2)地点
(3)书状
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补办)
(4)义务
① 立即送看,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② 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危恐通知可能有碍侦查除外)
③ 24小时以内讯问
6. 后续程序
(1)逮捕
(2)变更(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3)释放
五、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1)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
5. 批捕程序
(1)已拘留
人民检察院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2)未拘留
一般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6. 处理结果
(1)批捕(批捕前特殊情形应当讯问)
(2)不批捕
7. 执行程序
(1)人数:执行逮捕的人不得少于2人
(2)书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3)送看:立即送看
(4)通知: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告知才不原因和羁押处所)
(5)讯问:24小时以内讯问
8. 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主体
捕诉部门
(2)启动方式
① 依职权
② 依申请
(3)审查程序
① 方式:必要可以公开
② 方法
(4)审查结果:
法定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六、对特殊对象适用强制措施
1. 对于人大代表
(1)抓本级人大代表
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2)抓上级人大代表
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抓下级人大代表
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4)抓外地人大代表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2. 对于外国人
(1)一般
应当在作出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2)特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法律适用上确有疑难的)
由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审查↓
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
报送的人民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七、强制措施变更
1. 启动方式
(1)依职权
(2)依申请
2. 受理机关
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 审查程序
制作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人民检察院
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三级审批);
人民法院
院长决定
4. 审查结果
(1)可以变更
(2)应当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