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点,本图整理了 亮点、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的内容。
编辑于2023-05-03 00:05:53 广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亮点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2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
3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谁保护谁受益。
4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6)实施土地征收。
5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6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
7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8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10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省级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11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12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90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国土空间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法定地位)
规划三区三线
1明确耕地保有量、2建设用地规模、3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4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5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6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7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调查
调查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土地等级每5年重新评定一次
耕地保护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城镇、村庄规划建设区内
城镇、村庄规划建设区外,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国防项目
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土地开发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的条件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符合用途管制
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用地特殊情况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
圈内批次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谁批的规划谁批准)
范围外的农用地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查,提出用地预审意见。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监督检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督察内容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