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完成)的 立法宗旨是保障教师的合法利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3-05-05 23:31:01 广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立法宗旨
保障教师的合法利益,
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教师职责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教师的权利
作为公民的权利
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和人格权(如政治权利,平等权等)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基本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验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获得报酬和相关待遇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指导和管理学生权(评定)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发表个人意见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作为公民的义务(宪法规定的义务)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方针任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则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工作内容
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权益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提高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政府、教育局、有关部门职责
物质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精神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资格的认定
基本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良好的思想品德
有规定的学历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有教育教学能力,且认定合格的
具备的学历
幼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
小学资格:中师
初中资格:专科
高中、中专、技校、职高资格:本科
中专、技校、职高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认定部门
中小学由县教育局认定
中专、技工学校由县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院校由国务院/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被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
不得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
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毕业生安置
师范生: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非师范生:国家鼓励非师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职业学校任教
教师的聘任
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本着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培养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培训中小学教师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
非师范学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考核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
考核要求
客观/公正/准确
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
教育局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结果
受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
待遇
工资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的老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保障
津贴补贴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行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的,应当予以补贴
住房建设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医疗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审题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奖励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
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需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申诉
学校等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学校等处理不服的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0日内处理
政府行政部门侵犯的
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