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的知识吧。
编辑于2023-04-07 09:52:07 辽宁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011/法/16-单 2020/非/35-单 2012/法/18-单 2012/法/34-简 2012/非/60-案例分析题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特征
(1)优先受偿性
(2)从属性
(3)不可分性
(4)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根据产生依据的不同
法定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财产种类的不同
动产担保物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
典当vs担保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涉及的担保方式限于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
混合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抵押权 2016/非/32-单 2016/法/20-单 2015/非/39-单 2015/法/19-单 2013/非/29-单 2011/非/26-单 2011/法/12-单 2020/非/30-单 2019/非/49-多 2019/法/29-多 2013/非/48-多 2010/法/34-多 2019/法/38-案例分析题 2021/非/56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其次,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再次,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最后,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是,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此种情况下不得追及,但有一定的例外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原则上属于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定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的有效,除了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及具备法定形式之外,还要求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地一体”原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该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对抵押权分别实行登记设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保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财产,同时还可以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以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义务
保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
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转让抵押财产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抵押权处分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4)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义务
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四、抵押权的顺位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抵押权人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但该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
其一,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其二,须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一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此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新增的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的处理规则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六、动产浮动抵押
概念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特征
(1)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故主体具有特定性;
(2)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和变动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七、最高额抵押
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原则上是未来的债权,但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特征
(1)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质权 2022/法/14 2022/非/24 2017/非/28-单 2014/法/19-单 2013/法/14-单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首先,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其次,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最后,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此外,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质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效力
1.质权的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
权利
第一,占有质押财产
第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保全质权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权人还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义务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也不得将质押财产转质,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害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返还质押财产
应出质人的请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
权利
第一,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三,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还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义务
按照约定交付质押财产
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设立条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权利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节 留置权 2017/非/26-单 2012/法/28-单 2012/非/54-简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客体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即在债权受清偿前,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
(3)必要时适当使用留置物;
(4)请求债务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5)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务人于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且未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债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3)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消灭时,返还留置财产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实现
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但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该宽限期可以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实现方式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与变卖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留置权的消灭
一般事由
对所有担保物权均适用的事由,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或者放弃、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等
特殊事由
一是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二是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