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空政策及标准
国空政策及标准的思维导图,整理了 国空工作安排、其他政策文件、村庄规划、三线划定、编制审批的知识,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5-11 20:12:19 四川省国空政策及文件
国空工作安排
01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18号文)
定义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目前各类规划存在的问题
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
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
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
根本目标
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五位一体、四个全面、以人民为中心
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总体框架
五级三类(联想框架)

明确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重点
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编制要求
编制要求没有权威性
体现战略性
自上而下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
提高科学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 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调、 城乡融合
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
加强协调性
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注重操作性
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
实施与监管
强化规划权威
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改进规划审批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健全用途管制制度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监督规划实施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推进“放管服”改革
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
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一致性处理
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
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
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
目标-指标-分区-结构-生林遗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
省级审查要点深化细化外,用途分区-基础公服安全-开发强度及用地结构
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
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
做好近期相关工作
做好规划编制基础工作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
开展双评价工作
尽快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确定生态、农业、城镇等不同开发保护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
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未来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专题分析对本地区未来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科学评估三条控制线
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科学评估既有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划定情况
集中力量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2022)
总体要求
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编制审批
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
许可管理
全周期管理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2023)
子主题
子主题
其他政策文件
09 雄安新区规划纲要
10 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 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碳中和碳达峰
十四五规划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大纲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成总体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村庄规划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 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总体要求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主要任务(八统筹一明确)
统筹村庄发展目标
统筹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
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
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统筹产业发展空间
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统筹农村住房布局
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政策支持
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要求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组织实施
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三线划定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 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
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科学有序划定
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划入条件
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协调解决冲突
统一数据基础
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落地
协调边界矛盾
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
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保障措施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 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总体目标
2020年,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公园
2025年,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035年,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保护地类型
国家公园(主体)
具有国家代表性
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自然保护区(基础)
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
自然公园(补充)
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
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
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
管理体制
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
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
差别化管控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建设发展机制
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保障措施
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
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编制审批
07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