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法理学(第二版)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五章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建设法治中国,第四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第三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与重要任务,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第一节 法治的一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六节法律实施的监督,第五节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第四节法律遵守,第三节法律适用,第二节法律执行,第一节法律实施的意义。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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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法的观念的产生
“刑”与“礼”的起源
刑
“刑”起源于战争,这是中国古人的共识,也是法律起源的共同规律。
礼
“礼”的规范,一部分直接源于风俗习惯并通过祭祀而获得更大的权威
“礼”是血缘社会的产物,是调整部落内部成员关系的规范,所以它远比针对外族的"刑“要温情
法观念的产生及中国古人对“法”的认识
当时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方面的内容,即融残酷与温情于一体
对起于战争中的"刑”,人们注重它的镇压和威慑作用
对于“礼”,人们更注重它所体现的神意和人情
古人所说的“法”,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广义上说,古人所说的“法”的内涵远比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宽泛:神意祖制、自然规律、风俗习惯、国家制度、乡规民约等,皆可以“法”统称。这个“法”的层次十分复杂,既包括理念意识,也包括制度规则
从狭义上说,古人所说的“法”专指“律”及“刑"
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
夏商西周时期,人们对法的认识主要有两点
一是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二是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
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王权神授”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也就是“王权神授”。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有德和民心三位一体,构成了统治权合法性的基础。后人用“重民”概括西周初期统治者的这种思想。这也是孟子及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源头。
“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是要求统治者自身有德,以身作则,为民表率
所谓“慎罚”是要求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要谨慎,要罚当其罪
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对立与融合,为中国古代法律模式、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儒家的法律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礼治与法治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高于具体法条的法律精神之所在
德治与法治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学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与道德兼用并举,法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德端正人心、引民向善
二是道德指导法律,根据道德原则制定与实施法律,通过道德教化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三是法律支持道德,将“忠国”“孝亲”“诚信”等道德准则纳入法律,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其实行。
人治与法治
儒家的“人治”主张有两个内容
一是认为君主的言行表率作用较制度、法律的完善更为重要
二是认为在治理国家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为重要
法家的法律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不务德而务法”的历史进化观
”以法为本”的立法、执法主张
“以法为本”的核心内容是立法必须完备,执法必须公正
法家的立法原则
其一,法令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其二,法律必须体现国家的“公”意
法家认为,国法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无论其才智、功勋、道德如何,都没有违背法律的权力
君主"抱法处势”的治国主张
所谓“抱法”,就是要求君主从国家利益出发,设立完备的法律并遵守它
所谓“处势”,就是要君主牢牢掌握独尊的地位,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厚赏重罚"的治民主张
秦至清的法学思想
自汉初至清灭亡,以儒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并与大一统的思想主张相辅相成以儒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的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其核心内容是“和谐”。
以儒家思想为本,兼容并蓄的思想体系
以儒家学说为主的法律思想的特点有二
一是强调儒家学说的主导,甚至是独尊的地位
二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法律思想融合、吸收了先秦诸子思想中有利于现实社会治理的各种学说
以“和谐”为核心理念的法律思想
以儒家为主的法律思想发展了先秦儒家的主张,并兼采道家、阴阳家之说,将和谐主张系统化
第一,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第二,民族间的和谐
第三,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第四,以多种治理方式保障和谐,使杜会矛盾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解决。
明末清初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的主张
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有识之士一方面开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反思,另一方面又开始引入有利于富国强兵的西方法律制度和理念。
西方法律理念的引入
甲午战争失败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开始倡导以学习西方君主立宪制为目标的变法运动。
第一,维新派鼓吹变法维新,主张法律应因时而变
第二,维新派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立宪法
第三,改革旧律,制定”为民而立”之法
从此以后,主权在民、宪法至上、权利平等等近代西方法律观念开始逐渐在中国深人人心。无论是清末修律,还是此后不断更迭的民国政府立法,在法律形式上都是以这种法律观念为指导思想的。
权利概念的出现与发展
近代法权思想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人生来就享有天赐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确认
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后,西方的权利和民权思想逐步得到中国人的广泛接受,权利思想成了批判封建专制思想和反思传统法律文化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传统法学思想的局限性
从现代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最大问题在于它的核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作为优秀文化遗产的传统法学思想
民本思想与民权和民主
古代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
儒家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
和谐思想与现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