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七版)第三章节详细思维导图。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编辑于2023-05-21 14:14:43 广东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归纳的。虽然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现在已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或行政法基本法中得以确立,但从整体上讲,行政法基本原则并非是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的。
第二节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1) 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不严格依法律规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因为“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管理,没有依法管理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对行政法领域的要求
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主题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的监督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
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
这种保护包括
其一,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财产被侵犯。
其二,自身在行使职权时,特别是在实施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
其三,如果其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四,政府的合法行为,如政府依法实施的征收、征用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职权
其一,无权限,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
其二,级别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此种情形称行政“越位”
其三,事务越权,即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其四,地域越权,即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5)滥用职权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四、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此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轻意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回、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其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其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其三,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基本含义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规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所谓“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基本含义
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
其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第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其二,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第一,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
第二,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
第三,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其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裁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特定民事争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裁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不服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
其四,行政信息公开。
三、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狗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
实体公正
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
其一,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虽然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但同时也是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
其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行政公正原则首先要求不偏私,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其次,行政公正原则还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其三,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其四,不单方接触。这一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其五,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与行政公正原则的联系
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实现了公正,就必然能保障公平,这是二者的联系所在。
行政公平原则与行政公正原则的区别。
公平主要是指平等对待,是相对于歧视而言,而公正主要是指公道正派,是相对于偏私而言,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
行政公平原则基本要求
行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