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年金政策思维导图
关于企业年金政策思维导图,相比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新办法在缴费上限、缴费分配的高平差限制、最长归属期、企缴部分完全归属条件、退休领取条件和公共账户分配方式等具体内容上做出了较多调整,并且发布了更新的企业年金方案模板。
编辑于2023-05-23 22:08:52 北京市企业年金政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废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2004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200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2004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废止)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修订)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1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样表的通知》2011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2012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2022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2013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2020年95号文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参与方资质要求、准入、退出等流程
10.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11.投资比例限制: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12.费用制度 受托人、托管人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净值0.2%; 投资管理人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净值1.2%,从当期收取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托管人专用账户,余额达10%可不再提取,可投资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13.计划管理:集合计划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可退出;清算期3个月,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 14.计划审计: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审计期50日,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15.报告制度 受托人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季度报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委托人 账户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年度结束后45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受托人 托管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年度结束后45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年度结束后45日内提交年度报告-受托人,托管人确认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人社部门报告 16.业务准入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经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经备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人社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
《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集合计划设立、终止、变更、管理运行、信息披露等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样表的通知》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账户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权益报告,以及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管理业务报告、账户管理业务报告、托管业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了规定。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规范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流、数据集和交换方式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在10.基金投资基础上,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 1.投资比例限制: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 单个投资组合投资商行理财、信托、基础设施债权、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计不超过30%;投资信托不超过10%(专门不受30%和10%限制),如果为单期,不超过20%; 单个年金计划投资商行理财、信托、基础设施债权、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计不超过30%;投资信托不超过10%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主风险评级处于一级或者二级;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A 3.信托产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AA+(偿债主体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or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可豁免,满足净资产条件则担保可豁免);信托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合法程序齐全;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评级不低于国内A;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A类、B类增级方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5.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6.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1.投资范围调整: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同业存单、永续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信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不动产债权计划、国债期货;剔除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比例限制:基本不变,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扩大 3.明确要求底层资产应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但公募基金豁免穿透 4.年金委托人或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事项: 1.1各方当事人:委托人(不唯一)、受托人(唯一,不得为托管人,人员不兼任)、账户管理人(唯一)、托管人(唯一,不得为投资管理人,人员不兼任)、投资管理人(不唯一,彼此人员不兼任) 1.2受托人可兼任投资管理人(风险控制制度,保障独立性)、可兼任账户管理人 2.合同:受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均需人社部门备案) 3.资金流:年金基金缴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独立性,不属于清算财产,债权债务不得抵消 4.受托人:法人受托机构或年金理事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不低于1/3,每届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决议2/3以上通过,对外签订合同应全体理事签字),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保持独立性,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年金理事会不得提取管理费 5.受托人职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提交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保存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职责终止后45日内移交 6.账户管理人: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基金投资收益;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提交受托人;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业务情况报告;保存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职责终止后45日内移交 7.托管人:商业银行、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保存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基金管理人操作违法-拒绝执行。职责终止后45日内移交 8.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业务情况报告;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职责终止后45日内移交 9.投资管理人报告机制: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投资管理人禁止事项:财产混同、不公平对待、侵占、挪用、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对受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了规范,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审核备案工作 明确备案材料、各类计划备案实施方式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1.产品类型:股票型(30%)、混合型(30%)、固定收益型(80%,禁二级市场)、货币型 2.年金投资比例: 年金投资股票型不超过30%;投资商行理财、信托、基础设施债权、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合计不超过30%;投资信托不超过10%(专门投资组合不受30%和10%限制);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单只养老金投资商行理财、信托、基础设施债权、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计不超过30%;投资信托不超过10%(专门养老金不受30%和10%限制),如果为单期,不超过20%; 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可以不受第11号令第五十条有关30%规定的限制(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3.产品发行手续 4.产品管理运行: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负责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报告账户的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明细等信息;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费按照固定费率收取,不收取业绩报酬,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投资管理人将投资组合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品时,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投资资产不再计提投资管理费,也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企业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应当分别完成企业年金计划的建账、估值核算、制作会计报表、信息报告等工作,法人受托机构对托管人出具的估值核算结果、会计报表及信息报告进行复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金备案、分期发行等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
相比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新办法在缴费上限、缴费分配的高平差限制、最长归属期、企缴部分完全归属条件、退休领取条件和公共账户分配方式等具体内容上做出了较多调整,并且发布了更新的企业年金方案模板。 一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二是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8.33%-8%,16.67%-12% 三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规定高平差五倍 四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 五是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规则。 六是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七是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规定了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运行环境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材料和流程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问题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1.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报告(已更新) 2.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告 3.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受托人提交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受托人提交年度报告(已更新) 4.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抄报其备案计划的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报告;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当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情况报告 5.临时报告:受托人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受托人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终止报告:受托人合同终止日后4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清算报告
《企业年金办法》规范了以下事项: 1.企业年金方案:生效条件15日、变更/终止报告10日 2.基金筹集:企业缴费不超过8%,企业+个人不超过12% 3.账户管理:企业账户归入个人账户高平差5倍,最长8年,职工变动账户转入/暂存 4.年金提取: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国、死亡,可提现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年金理事会:职工代表不少于1/3 6.年金基金管理原则:独立管理、不得挪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中,规范了 1.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3.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4.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5.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