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单编号(B/L No.)一般位于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核实。
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一般情况下,填写出口公司的全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信用证方式下,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任何人,但一般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
3.收货人(Consignee)
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填写 。
一般来说,收货人有三种填法,即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
3.收货人(Consignee)
①不记名指示式,又称空白抬头或凭指示,即 TO ORDER
例如,信用证规定:“…B/L MADE OUT TO ORDER”, 则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即可。
②记名指示式。即“TO THE ORDER OF XX ”, 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或贸易商。
例如,信用证规定:
“…B/L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ABC BANK”,则收货人一栏应填写“ TO THE ORDER OF ABC
BANK”,即凭ABC BANK指示。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证要求填,一般填写进口商公司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5.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是港至港海运,则空白不填。
如果是国际多式联运,而且起运地是内地,用陆运等方式运至出口国海港处的,填写首程运输的运输方式。
6.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pit)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收货地点。
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空白,则此张单据为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
7. 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and Voy. No.)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实际的船名和航次号。
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栏还需填写第二程的船名; 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
8.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运港口名称,注意重名港口的现象,必要时要加上港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9.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一般填写实际目的港名称。
如果货物需转运,可在卸货港后面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中转港”简写为 W/T AT 中转港。例如: “SINGAPORE W/T HONG KONG”(目的港新加坡,在香港转船)
10. 目的地(PLACE OF DILIVERY)
填写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城市名称、国家名称。
如果是港至港海运,留空不填或者填卸货港。
如果是国际多式联运,此栏填写货物到达的最终目的地名称。
11.集装箱号、封志号或唛头
(Container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一般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
在提单中必须填报每一个集装箱的箱号和封号,有几个填几个。
12. 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NO. &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可以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但不能与信用证规定相矛盾。
如果同时出口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写,而不允许只填写其中一种数量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商品。
数量指最大外包装的件数,分别用数字小写和英文大写数字来表示。
13.大写总集装箱数/总件数(TOTAL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货物包装总件数的大写,要与小写的总件数一致,与装箱单的件数一致
书写格式: SAY + 数目 + 单位 +ONLY
14.毛重(GROSS WEIGHT)
填写货物的总毛重和计量单位,应与发票或装箱单相符。
如裸装货物
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 N.W.,再注明具体的净重数量,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15.尺码(MEASUREMENT)
填写货物的总体积和计量单位,通常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总尺码不仅
包括各件货物尺码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合理空间间隔所占的体积。
16.运费缴付方式( FREIGHT)
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贸易术语来填写
通常情况下,FOB条件下填写 “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CFR/CIF条件下填写 “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
17.提单签发时间和地点(PLACE & DATE OF ISSUE)
签发时间需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如果是海运,则写装运港及装船完毕的日期。
如果是多式联运,则写承运人收货地和装车日期
18. 已装船批注(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受益人或出口商交单时,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集装箱提单通常都是收妥待运提单,很多船公司即使是已装船的情况下也用收妥待运提单,
但是银行不接受备运提单,因此必须加批注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18. 已装船批注(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19.提单正本份数(NO. OF ORIGINAL B/LS)
提单有正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上应印有“Original”字样,并须注明签发日期和承运人或其代理、
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20.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根据《UCP600》,提单无论名称如何,
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和证实:
①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
②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