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八章 战争法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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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战争法
战争与战争法
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战争具有以下特征∶
(一)战争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为争取民族独立解放,摆脱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的民族也是国际法意义上合法的主体。现代国际法并不禁止反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的正义战争。
(二)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三)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四)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
战争法的概念 law of war
以国际条约和管理为形式
调整战争或交战国之间、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
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
战争的废弃
战争法的编纂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战争的开始及其后果
战争的结束
海战与空战中的特殊规则
海战的特殊规则
空战特殊规则
战时中立
中立的概念与现状
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当得到交战国的尊重
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任何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和商务往来,对在不违背其中立义务的情况下,与互为敌国的交战国任何一方进行正常交往,另一交战国对此应当予以尊重和容忍
义务
不作为义务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者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者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所提供的医药和医护人员之外,上述支持或者帮助,即使是平等地提供给交战国双方,也是中立地位所不允许的
防止的义务
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准备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有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内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者捕获过境军队以及军用装备等;还要防止交战国利用中立国领土或者其管辖区域,装备船舰或者增加船舰武装,包括将商船改装为军舰
容忍的义务
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者非常征用
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
保护战争受难者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战争犯罪的概念
一类是指武装部队人员或不属于武装部队成员的个人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所作的严重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惯例以及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的行为;
另一类是指以国家及其机关的名义命令或允许进行的严重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惯例以及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的行为。
对侵略国的制裁
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罪犯的审判
纽伦堡审判
背景
希特勒及其同谋犯下滔天罪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为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而设立的。对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有管辖权
反和平罪
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战争罪
违反战争法规与惯例,此种违反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在所占领土或占领地的平民之谋杀、虐待,为奴隶劳役的或其他目的的放逐,
对战俘或海上人员之谋杀或虐待,
杀害人质,劫夺公私财物,任意破坏城市、集镇或乡村,或从事并不根据军事需要之蹂躏。
反人道罪
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
对任何平民之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因政治、种族或信仰关系,
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迫害,
不问其是否违反犯罪地国之国内法律。
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的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
组成
国际刑事法院共设18个法官职位,法官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以及相关国际法领域
管辖权
《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侵略罪的个人可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地位
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实施管辖权的前提是基于补充性原则,只有在国内法院本身不能够或不愿意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
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可以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采取及时行动,不仅可以起诉和惩罚那些实施了最严重罪行的个人使之不再逍遥法外,而且可以进一步预防这些犯罪的发生,对于实现国际正义,帮助结束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