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工程法规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之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全文完全是按照教材各章节各小结知识点进行制作的思维导图。 全文超详细地梳理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中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建设工程税收制度、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等“一建工程法规”之“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知识点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3-06-01 22:08:20 四川省易经八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易经八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八卦的起源,八卦卦象,卦形记忆口诀,五行八卦,先天伏羲八卦,后天文王八卦。
这是一篇关于魏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魏晋南北朝,竹林七贤,曹魏政权,北朝,南朝,两晋,建安七子。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工程法规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之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全文完全按照教材各章节各小结知识点进行制作的思维导图。 全文超详细地梳理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等“一建工程法规”之“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知识点思维导图。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易经八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易经八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八卦的起源,八卦卦象,卦形记忆口诀,五行八卦,先天伏羲八卦,后天文王八卦。
这是一篇关于魏晋南北朝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魏晋南北朝,竹林七贤,曹魏政权,北朝,南朝,两晋,建安七子。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工程法规 一建法规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之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全文完全按照教材各章节各小结知识点进行制作的思维导图。 全文超详细地梳理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等“一建工程法规”之“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知识点思维导图。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 )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 )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刑法
民法
诉讼法
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
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
例如,我国加入 WTO 后,WTO 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不确定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不确定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岀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 30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项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单位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岀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3、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绝不意味着可以搞 “以包代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意定代理”
“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例如,《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依法实施,受法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四、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 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1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 ) 地役权期限
(5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重要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四、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二、买卖合同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 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三、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
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著作权、邻接权
工业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
规定发明创造是指
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迸所提岀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它与发明相似,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岀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具有美感
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1、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
权利要求书
2、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专利审批制度
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
实质审查
专利权的授予
二、商标权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
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1、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 份、商标图样 5 份、黑白墨稿 1 份。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岀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定和公告
(2)异议程序
(3)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3、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4、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规定,建设工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 48 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 6 ) 修理、重作、更换
(7 )继续履行
(8 ) 赔偿损失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 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1、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2、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1)使用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2)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3、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可能构成犯罪的是,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为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范围
编制期间等条款
2、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法律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
2、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人身保险包含
人寿保险
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二、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来实现。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计算损失大小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 )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2、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3、
4、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 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 )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详见本书 “1Z306034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最大区别是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委托,根据客户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横向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有关资料表明,60%的风险是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规避的,其余风险则需要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进行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衔接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中间环节,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全方位的保险咨询服务,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协助客户办理投保与索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1、纳税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税率为 20%
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3、税率
综合所得
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适用 5% 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4、减免税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纳税扣缴和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销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税率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
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概念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计税方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三、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免
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同建设工程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
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 3%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征收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 10 年;
(7 )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房产税
五、车船税
六、印花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 )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F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应税凭证的虽体或者抄本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七、车辆购置税
八、契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税率
契税税率为 3%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存在为前提。
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
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
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2、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副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