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本体的思维导图,一图让我们了解法的定义、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知识。
编辑于2023-06-18 16:57: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法概念的争议
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恶法亦法;实然法)----定义因素:权威制定、社会实效
分析法学:权主,实辅
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实主,权辅
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恶法非法;应然法)---标志性定义因素:内容正确性
古典自然法学-定义因素:内容正确性
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内容正确性+权威制定+社会实效
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正式性(国家性)
阶级性(唯一性、整体性、长远性)
社会性(物质制约性);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受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
由浅入深,三位一体(区别于非马列)
法的特征
只调整涉他行动(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但权威性最高)
公共权力机构 制定或认可
国家形成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的两种基本方式
两种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
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但法律具有国家/特殊强制力(最强)
普遍性
法律-属地普遍(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其他社会规范-属人普遍
近代以来,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全球化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其他社会规范通常只强调义务
可诉性=可争讼性(当事人起诉应诉的依据)+可裁判性(法官裁判依据);宪法无可诉性,但不影响其作为根本大法
法的作用(影响)
社会作用(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规范作用(对个体行为人的影响)
指引作用:对本人;对未发生行动;主要体现为依法办事
个别性指引:针对特定对象
规范性指引: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2种方式
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也叫选择的指引
评价作用:对他人;对已发生行动;以法律为判断标准(合法or违法);主要体现为判决
教育作用:对不特定的一般人;针对已发生行动;类型:示警、示范
预防作用:对未发生之行动;前提: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相互性)
强制作用:针对违反犯罪分子;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作用的局限性(主观)-要求重视其他社会规范存在的价值;认识法的局限性是无法克服的
第二节 法的价值
含义:法作为客体对人作为主体需求的有效满足;正面意义;实然&应然
主要种类
秩序
正义
自由(相对自由)--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
伤害原则(禁止伤害他人);法律家长主义/父爱原则(禁止伤害自己);冒犯原则(禁止冒犯公众情感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法律道德主义原则(j禁止违背道德准则)
人权
本源性(人权来源于人自身,是人凭借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权利);历史性(具体内容与范围随历史发展而变化);国际性
但为更好地保护人权,人权应当尽可能法律化
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牺牲低位阶,优先保护高位阶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最小伤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标志:如果……或可以加“如果”的部分)
行为模式(针对一般公众行为,而非法官裁判行为)
可为模式(以权利为内容)(可以……;有……权利)
应为模式(以积极义务为内容)(应当……;必须……)
勿为模式(以消极义务为内容)(不得……;禁止……)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可为的行为模式只与肯定性法律后果相连接)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PK法律条文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应模式-随便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规范性条文不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分类
按行为模式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
命令性规则--应为模式
禁止性规则--勿为模式
按内容的确定性或完整性
确定性规则(内容高度完备)
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本质上也是找法帮忙,且该法尚未制定出来)(可直接点名,eg:国务院;可间接点名,eg:行政法规)
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援引参照>,该法已制定出来)(不限于其他法,可以是本法其他法条)
按是否允许意思自治
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法律原则
分类
按照产生基础: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按照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诉讼法中涉及的)
按照覆盖面与适用范围: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PK法律规则
口诀:一看内容,二看位置(原则靠前),三看部门法(原则相对较少,看在哪一部门法中学到的)
具体区别
内容上(原则宽泛抽象,既针对个性又针对共性;规则明确具体,针对共性)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原则:权衡强度或分量(兼顾)
规则:全有或全无(非此即彼)
适用条件
弥补:穷尽规则时弥补漏洞
取代:个案正义+更强理由(充分论证)时取代规则
核心目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产生原因: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二、法律责任竞合 1.产生原因:法律规范竞合 2.PK聚合 法律责任竞合:一个主体,多个责任 相互排斥----解决办法:公法:从一重;私法:当事人自主选择 法律责任聚合:一个主体,多个责任可同时追究 3.典型: 侵权与违约竞合,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想象竞合犯 三、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 四、免责条件 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免责≠无责(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责任阻却事由)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有法律制裁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如出现免责事由) 2.法律制裁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宪制裁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的特征
合法性、意志性、特定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归法律调整,只有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法律关系
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如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给予违法行为产生,适用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违约赔偿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放弃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
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基本构成要素 双向(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等 多向(边)法律关系--三方以上主体
第一性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判断前提--存在两个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 在调整性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为主,保护性为从 在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性法律关系中,实体为主,程序为从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种类
物
限定条件
合法、可控、有经济价值、有独立性
非私人法律关系客体但为中国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1.海洋、水流、空气等 2.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3.文物 4.军事设施、武器
人身
限定条件
1.活人的身体不得视为“物” 2.不得滥用人身或践踏人身和人格 3.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力
身体部分的法律性质
看是否脱离人身 1.脱离人身=物 2.尚未脱离人身,即属于人身 3.植入他人身体时,属于他人人身
精神产品
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
行为结果
物化结果
PK物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产生物的行为,即为物化结果 -----------不包括--------------,即为物
非物化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种类
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对应
一对多(单一事实)
多对一(事实构成)
第六节 法的效力
含义(狭义、广义)
1.狭义(默认):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广义:规范+非规范(即判决书也具有广义上的法律效力)
对人效力的四种原则:属人主义(国籍)属地主义(地域)保护主义(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折中主义一般不作为单选题最佳答案
法的空间效力(看制定主体)
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要排除某些地方,由相应制定机关决定)
法律排除某些地方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决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部分地域内生效(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生效以公布为前提
终止生效时间
明示的废止(立法机关 明文规定)
默示的废止(司法机关 拒绝适用)(通常因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法的溯及力
禁止溯及既往,除非有利追溯(从旧兼从轻)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部门法)
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典之于刑法部门,行政法规之于行政法部门)
划分标准:1.调整对象2.调整方法
公法:涉及公共权力与利益(如: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私法:涉及私人权利与利益(如:民法商法) 社会法(广义):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是法律社会化的产物,包括社会法与经济法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组成要素
现行法(不包括已失效的,尚未生效的以及尚待指定的)
国内法(不包括国际公法,但包括国际私法)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概念(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
正式渊源(明文规定,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
非正式渊源(非明文规定,可以考虑)(辅助理解 弥补漏洞)
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分类
NO.1宪法(形式上的尊重)
NO.2法律(狭义)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修改)
普通法律(全国人常制定修改)
1.效力等级相同,冲突找人常裁决 2.全国人常修改基本法律的条件:闭会期间+部分修改
行政类法规
NO.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级政府)
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市级包括市、自治州,地级市的立法权2015年由立法法规定,2018年由宪法确认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省级、地级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
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区/州/县>)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效力相当于法律。二者冲突属于同一位阶的冲突,找全国人常裁决)
二者均可明目张胆地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 民变通范围相对较大,但宪民基专不得变(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基本原则 专门规定)经变通范围相对较小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区立法会)
国际条约(以中国缔结或加入为前提)、国际惯例(补充作用)
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一般原则
1.合宪性原则 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3.如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冲突,适用下位法
特例
1.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可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但宪民基专不得变 2.经济特区的法律与法律相矛盾,属于同一位阶的矛盾,全国人常裁决
同一位阶
一般原则(前提:同一制定主体)
1.特别法>一般法 2.新法>旧法
特例
1.(同一制定主体)新>旧 、特 别>一般 相冲突,制定机关裁决(法律由全国人常裁决,行政法规找国务院裁决) 2.(非同一系统)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三步走<1.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之;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常裁决> 3.部门规章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间冲突,国务院裁决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基本原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使用条件:弥补漏洞、辅助理解(但在刑事领域往往无法发挥弥补漏洞作用)
主要类型
习惯(社会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习惯法是正式渊源)
判例(在大陆法系为非正式渊源,在英美法系为正式渊源,称为习惯法)
党和国家的政策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规范的一种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