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19年经济法第五章,注意红色小旗为法定,黄色五角星为约定,必须能熟练区分
编辑于2020-02-23 09:53:315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搞事情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有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搞事情
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
2人以上即可,1万个人也行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毕竟需要你承担无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毕竟你不能出事)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法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2选1)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选1)
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注意不是实缴)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利益(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工业产权、专利等)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捐赠)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独立性
合伙人出资以后财产的所有权便归合伙企业所有(比如A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用自己的房子出资,需要先把房子过户到合伙企业名下;此外如果房子原价500万,过户后涨价到700万,则涨价部分和A无关,归合伙企业所有)
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而存在(用砖头出资,不能说这个砖头属于A,那个砖头属于B,所有砖头都是企业财产,大家共有)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用取得其同意)
对外转让
有约定看约定,否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约定看约定,否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定的,约定也不好使】;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无论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出了事儿一起死,哪怕只出资一块钱,也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也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然后定期听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报告
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对外代表权
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撤销委托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听话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的合伙人没有异议权)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
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有约定看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你把王老吉改成了玉老吉商誉没了你这不是作死拉人下水同归于尽嘛】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在中国卖凉茶卖得好好的你去阿富汗卖红茶你不是作死嘛】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你把大家的房子卖了你想干啥?不想干了?】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是你小子把王老吉的配方卖给和其正的?】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你给不靠谱的人担保,大家都得负债累累】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你二舅靠谱吗你就让他来捧雷】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自作主张】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
约定不明的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不符合所有人承担债务的本质】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财产份额私自出质除外
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
先用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内部追偿
个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抵销】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但是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法定当然退伙结算
入伙
有约定看约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张局可以随时带人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个苍蝇有可能坏了一锅粥),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有约定看约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自愿退伙
当然退伙(想玩没法玩了)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含宣告失踪】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如果只是债权人申请让其破产,法院还没宣告其破产,不算】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除名(自己搞事情)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异议可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法定退伙
出事(完全变限制/无)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当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财产继承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退还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
如果继承人愿意或者能够成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是直接自动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约定看约定
无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未能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其为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普通债务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定债务
对外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
必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同时办理职业保险
单独立户管理
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人以上,50人以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了哪儿凉快哪儿呆着去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利润分配
①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企业不可以协议约定。
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类似于关联方交易的道理),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约定看约定,无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有约定看约定,没有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否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经营交易
竞争
有限合伙人有约定看约定,没有约定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规定,约定无效,因为如果放开了普通合伙人必定会以自己利益优先
出质
有限合伙人有约定看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的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个人的债务清偿
自有财产
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
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額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坑当炮灰】
不管你是有限还是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得承担责任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餐厅普通合伙人退伙前和其他合伙人一起选购了煤气灶,结果煤气灶质量有问题,他退伙后煤气灶爆炸了,他即使爆炸的时候已经退伙,也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管是普通还是有限合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导致的问题,都要承担原因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炮灰你以为破产了就完事了???】
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
法定事项
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绝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先约定后法定【6+4+4】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转变成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成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
兜底条款
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券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交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计合伙企业
依法纳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