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2023 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仲裁、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编辑于2023-06-30 11:16:49 山西法律体系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只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
构成
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划分标准
主要标准
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次要标准
调整方法,即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3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 一 一 对应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VS 事实行为(后果法定,而非意思表示决定的) 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
1)影响关系 2)通过意思表示
分类
1)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
双方
合同行为
决议
依照法律、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要式
票据行为
非要式
消费者到超市购买食品
3)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有偿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
赠与合同
4)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
从
借款合同(主)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从)
效力样态
附条件/期限
条件不一定会成就,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 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的事实
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明确的
附生效/解除的条件
自条件成就是生效/解除
附生效/解除的期限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
恶意干扰条件的成就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
先看年龄, 后看精神状态
无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
完全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
无效
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
独立实施的纯获益的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效力待定
其它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权: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
可撤销
指因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成立时显失公平
口决:泄气误成功
一旦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未撤销的,自始有效
撤销权存续期间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胁迫:受胁迫方 终止 + 1年 欺诈:受欺诈方 知道 + 1年 重大误解:误解方 知道 + 90日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成立时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知道 + 1年
口决:携(胁)妻(欺)1年,误90
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5)违背公序良俗的
口决:无独虚假串,法行强公良
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制度
代理概述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种类
委托代理
可书面,可口头
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对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要求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例如:行纪(以行纪商名义实施)、寄售(以寄售商店名义出售)、无权处分行为(以无处分权人名义实施),均不属于代理
2)在代理权限内实施
否则将构成无权代理
3)独立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中介行为等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区别:有效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
代理的适用范围
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比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订立遗嘱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行为无效
”瞎折腾“
不当代理——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当代理——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但在紧急情况(如急病)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被代理人可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应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如急病)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有理由相信”,包括两层含义
1)相对人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不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效力待定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追认,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撤销,行为无效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关系终止情形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仲裁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复议、诉讼
民事争议 (民告民)
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存在:仲裁
不存在:民事诉讼
行政争议 (民告官)
只议不诉(复议终局)
自然资源确权行政争议
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纳税争议(对征税行为不服)
自然资源侵权行政争议
或议或诉
其他行政争议
自愿仲裁
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应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扶养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独立仲裁
仲裁委员会独立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独立
1)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 2)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的,应各自选 1名仲裁员,第3名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仲裁员独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 2)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5)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一裁终局
裁决的形成
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一裁终局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裁决的撤销
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
时限: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管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裁决被撤销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 1)裁定撤销的,应终结执行; 2)撤销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应恢复执行。
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开庭不公开
仲裁应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
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民事纠纷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合同纠纷、侵犯著作权、侵犯名誉权等案件
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追索抚养费、财产继承、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案件
商事纠纷
如:票据纠纷、证券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法定的非诉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口诀: 特毒(督)功(公) 选宣民
基本制度 口决:两公回合
两审终审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若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正
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口决: 特督公,简小额,最高
公开审判
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途径:口头或书面自行申请回避
应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 2)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5)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基本审判形式,独任制仅在特殊情形下采用

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
1)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的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即除权判决阶段),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概述
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解决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重大涉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地域管辖——一般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得“踢皮球”
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子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得“抢案子”
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视同不动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口决:土猪(租)建房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已登记的,按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 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另有规定的除外)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 1)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网上订立买卖合同,通过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票据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解散、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纷纷,且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他保险合同纠纷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运输始发地法院管辖 3)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程序
起诉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1)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2)有明确被告,但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之处
1)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 2)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等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3)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程序转换
1)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2)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 + 简单金钱给付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简单金钱给付: 1)法院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的: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
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审判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涉外案件; 2)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口诀:外人不平(评)反
第二审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上诉条件: 1)只有一审案件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 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期
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上诉状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相关人数提出副本。
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二审判决的类型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其他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
决定再审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直接决定)
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
1)提审 2)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选1)
申请再审
申请途径
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效果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期限
对已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 3)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后,又提出再审申请的
法院调解
适用情形
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调解书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调解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5)对调解书不得上诉;(但可依法再审)
不得调解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强制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什么是诉讼时效?
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 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义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主动抗辩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法院受理后: 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及时抗辩
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法定期间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请求权”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1)请求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 1)约定履行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宽限期届满起 → 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2)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代理履行的: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4)未成年受性侵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年的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海上拖航合同、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等的请求权
5年
人寿保险中请求给付保险金,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行政复议
争议解决途径
基本概念
争议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一般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当“裁判员”
基本规定
征税行为:不包括确认纳税担保、代开发票
复议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的外部行政行为) 比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等
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一般规定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特殊规定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例:对某教育部直属大学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
2)对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对被撤销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转送管辖
对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
已经诉讼,不得议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官说停就停,民说停要官决定: 1)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决定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不开庭)
听证(对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举证责任
由被申请人承担
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该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
决定作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决定类型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院不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自然资源确权行政争议)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
口诀:国外终内向(象)
不在受案范围
1)作出的不产生外部外律效力、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 3)调解行为 4)过程性行为 5)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指导行为 7)执行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口诀:不信调过,授权指导执行重复刑事
附带审查
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对A市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1)可以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
行政相对人、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被告
直接起诉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过复议后起诉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决定改变
复议机关
逾期未作出决定
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
程序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直接起诉: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保护时限: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不动产案件超过20年,其它案件超过5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审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其它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的
特有制度
被告举证
只审查合法性和明显不当
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类型
不调解
可以调解的案件: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诉讼不停止执行
可以停止的情形: 1)被告认为需要停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的
告官要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审理依据: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