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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维导图,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是理论法学】,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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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学与法理学
法学
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分类
理论法学
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知识
应用法学
部门法学,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应用,解决法律实际问题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和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是理论法学】
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体系。
本质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法反映被统治阶级的需求和愿望
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不对人的所有行为规范】
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人的行为决策提供信息,对象;自己】
强制作用【制裁,强制违法犯罪行为,对象;违法者】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对象;他人行为】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相互之间的行为,对象;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教育作用【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对象;一般人的行为】
社会作用
三个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职能
政治职能【维护统治阶级】
社会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价值
安全【基础性价值】
自由
公平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根本性标准】
秩序【社会进步,自身意义价值】
效率【最大化】
公平【不等于平均。同等待遇】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价值排序]自由,正义,秩序
比例原则[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不得已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
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能够兼顾双方利益]
法的渊源
概念;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正式法律渊源[由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非基本法律[某一方面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直辖省,自治区,市指制定法规后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民族自治法规
立法主体;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法规报全人常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级或自治区人常批准后生效,并报全人常备案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国际法
非正式法律渊源[没有明文规定,那有说服力的资料]
习惯
判例
政策
适用原则;1.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2.刑事领域不适用非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
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
国内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创制和表达方式不同
成文法[制定法,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
不成文法[法定国家机关认可,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系统的法律规范
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
程序法[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
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
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地位
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