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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7-11 18:36:17 江苏省行政法
概述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无授权的事情就不能做2.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合理、公平、正义,最小损害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听证会,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必须在一段日期内回复,减轻当事人的程序负担5.诚实守信原则(信赖保护)。公信力、政策不能朝令夕改6.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机关
政府及职能部门
不包含党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等非政府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补充知识:政府派出的叫派出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叫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事业单位(高校等)
行政相对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补充知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主体是2个不同概念,别混淆)
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
1.公定力⭐。推定合法,一经做出就认为是合法的2.确定力。不可随意变更3.约束力。4.执行力。强制执行
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3.以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依据: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依据: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是指有形式要求)6.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7.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为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看对象是否特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种类⭐
(1)声誉罚(申戒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拘留权)
设定
口诀:行政法规不拘留,地方法规不吊销,规章罚款和警告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行为地、结果地、途径地)
适用⭐
不处罚
精神病、未满14周岁、情节轻微无后果并及时纠正、超过追责失效2年(精神病患者清醒时不算)
从轻处罚
已满14未满18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一事不再罚(罚款)
程序⭐
简易程序
①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②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
①立案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证件③告知义务:告知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④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⑤决定处罚:集体讨论决定⑥处罚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书面)
听证程序
可以举办听证会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0以上)(大吊停)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会的费用
知识点:吊销驾照可以举办听证会
听证会的主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
执行
罚缴分离(原则上)
当场处罚
行政处罚50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以下
当场收缴
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交通不便当事人提出
补充知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20 元以下可以当场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 50 元以下可以当场收缴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暂时性,处罚前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当当事人不履行处罚时强制当事人履行处罚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例如有违建,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拆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施工队拆除)
其他
行政许可
给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许可证、执照、驾照、各种资格证等
行政征收
税收、管理费、处罚费用等
行政给付(物质帮助)
低保、抚恤金、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
行政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物质或精神奖励
行政确认
要会区分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原本就有,只是确认一下):无犯罪证明、伤残鉴定、结婚证行政许可(原本没有,不许可直接做就是非法,许可后才合法):驾照、营业执照、许可证等
行政复议⭐
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当事公民、法人、组织(可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可委托代理人)
举例:王某将张某打伤,某公安局处罚王某一千元,王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则王某是申请人,公安局是被申请人,张某是第三人
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包括:(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行为不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解决)(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内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等(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调解无强制力,不存在复议)(5)行政指导行为(指导无强制力,不存在复议)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在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时,可附带性审查相关规定(规章以下,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复议机关的确定⭐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外汇、金融(银行)、国安、国税,口诀“海、外、金、国、国”)
程序
1.申请:60日内(法律规定的除外)
2.原则(1)书面复议原则(书面审查,没有开庭)(2)不停止执行原则(就算复议,但该交的罚款还是要交)(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3.结果(1)维持的决定(2)限期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违法(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不加重、上诉不加刑)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则
补充知识:复议和诉讼的区别复议是找上级机关评理,诉讼是找法院评理(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原则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告官见官)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和行政复议有区别,行政复议是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补充知识:合议制是指由多人共同审理案件,我国大部分案件采取合议制,只有少数简单案件才采取一个法官审理的独任制)(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三)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允许公民旁听的)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申请不公开)(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二审即终审)(补充知识:我国法院有四级: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区县基层法院(乡镇派出法庭不算一个级别))
受案范围⭐
以下情况不受案: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内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如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不能起诉国务院)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无关)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调解仲裁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答复行为)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的过程性行为(过程性)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协助执行)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信访)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无影响)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区县基层法院:第一审案件
市级中级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告国务院部门(中央部委)、县市省政府
本市范围重大复杂案件
省级高级法院
本省范围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原告/被告所在地
指定管辖
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案件、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可审下级法院的案件
下级法院认为无法审理的案件可报请上级法院
诉讼当事人⭐
原告
(1)如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以死者名义)(2)如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一般情况:原机关
经过了复议的行政案件:①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②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③未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委托授权:A机关委托B机关,A是被告;A机关授权B机关,B是被告
诉讼程序
起诉
直接起诉:6个月内起诉先复议后起诉的:15日内起诉
举证
一般情况下被告承担举证
原告举证:起诉被告不作为、补偿赔偿案件
审理、判决
一审
公开审理、不停止执行、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除外)
公开宣判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
不服一审,15日内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两审终审制
再审
很少有案子再审,条件很苛刻
执行
粉笔公基P60
国家赔偿
概述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公职人员未行使职权时、当事人自杀自残不赔偿)
种类
行政赔偿(本章内容)
刑事赔偿
情形
违法刑事职权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则)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例外)预期损失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