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四、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课本知识点梳理,有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制、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依据该组织大纲当选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亚洲的第一个中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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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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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内容上并不完备,但适应了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
制定
独立各省代表联合会推选雷奋、马君武、王正廷,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3日,各省代表决议通过了该草案,并据此组织成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主要内容
分为4章,共21条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修正案增入“副总统”)
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和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章:“参议院”
规定参议院的组成、职权以及表决办法
第三章:“行政各部”
临时政府设立五个行政部门
外交
内务
财政
军务
交通
第四章:“附则”
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施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时
特点
采纳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机构
总统为最高行政机构,统辖行政各部
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为最高司法机关
为实现全国的同一,采取总统制
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采取一院制,仅设立参议院
组织大纲不是一部完整的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时,提出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的先决条件
首都设在南京
临时大总统赴南京就职
必须遵守临时参议院即将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起草于1912年1月,3月8日临时参议院完成对《临时约法》的三读程序,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共56条,分为7章
总纲
人民
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国务员
法院
附则
带有因人立法的局限,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理想主义和现实软弱性
历史意义
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中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效力,以其革命性和民主性树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观念
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宪法原则,构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成为维护民主共和的重要法律武器
确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方式,对打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桎梏(gu)、推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法令
保护民权
移易风俗,革除陋习
厉行司法改革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
从“天坛宪草”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天坛宪草”的起草与废弃
”天坛宪草“虽被袁世凯废弃,但他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较为完备的中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草案,成为北洋政府以后修宪的基础
“天坛宪草”共113条,分为11章
国体
国土
国民
国会
国会委员会
大总统
国务院
法律
会计
宪法之修正及解释
该草案继承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但其内容更加完备
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天坛宪草“增设了国会的常设机关——国会委员会
采取更加独立的责任内阁制
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袁世凯的独裁与《中华民国约法》
分为10章,共68条
国家
第一部分,在形式上确认共和国体,明定人民的各项权利义务
立法
行政
司法
参政院
第二部分,规定了以“大总统”为核心的国家机构
制定宪法程序
规定有关制定宪法、施行约法的相关规则
与《临时约法》相比较,其特点为
在形式上确立共和国体
在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治权
增修约法和未来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1915年12月,袁世凯下令改共和国体为帝国,进行复辟帝制,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云南首先发兵讨伐,形成了席卷全国的护国运动。
曹锟贿选与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是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
从形式上看,是北洋政府时期最民主、立法技术最成熟的一部宪法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各自为政的利益格局
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及其补充条款
经过删修,将《大清刑律》改称为《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款》加强了对伦常礼教秩序的维护,严明尊卑长幼的等级秩序;另一方面,加重对内乱外患等重大犯罪的处罚
两次刑法修正案
虽然都未正式颁行,却反映了中国近代刑事法律的新发展
1915年《修正刑法草案》
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432条
章节与《暂行新刑律》大致相同,其内容上的重大修改
秉承“立法必依乎礼俗”的原则,将中国古代刑律’亲族加重“的原则纳入修正案中
增加“侵犯大总统罪”
为保障国家盐税收入,将《私盐治罪法》的内容并入刑法修正案,增加私盐罪
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为民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草案
改进之处
明确规定故意与过失的范围
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废除有期徒刑的等级制度
对缓刑制度加以改革
对分则各章加以合理地拆分或整合
刑事特别法令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体系
北洋政府时期的民事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四种法律形式
制定法
大理院的民事判例、解释例
民事习惯
条理
民国《民律草案》
分为五编
总则
债
物权
亲属
继承
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做了如下修订
摒弃个人主义价值取向,采取社会本位,对绝对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注重采纳本国固有法和司法经验
在继受外国法方面,草案更为成熟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形成了二元的裁判体制
由普通法院系统负责民事、刑事案件裁判
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在中央设立大理院为最高法院
在地方分设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由平政院执掌行政案件的裁判
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各级审判机关对应设立检察厅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原则上实行司法独立
由于司法经费极为匮乏,司法人才短缺,特别是军阀干涉司法,致使司法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纸面
严定推事(即法官)的选任条件
保障推事的职位安全,严明其职业操守
保障推事独立行使审判权
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
军阀干涉司法
军法审判成为了军阀干涉司法的重要手段
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依据该组织大纲当选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亚洲的第一个中产阶级共和国——中华民国,诞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