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六、新民主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中国法制史课本--十六、新民主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知识点梳理,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人民创建的民主政权及其法律制度。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个人日常活动安排思维导图
西游记主要人物性格分析
17种头脑风暴法
如何令自己更快乐
头脑风暴法四个原则
思维导图
十六、新民主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制发展概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
1931年12月1日,中国共产党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第一号,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
最高政权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
抗日民主政权法制
1937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同时,成立了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制定相关法律
陕甘宁边区设有三级政权
各级 参议会 是各该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边区
旗下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督导所属各县行政事宜
县
旗下设立:区公署,负责督导乡政府的工作
乡
“三实二虚”的政权组织体制
解放区民主政府法制
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个宪法性文献。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对其进行了修正
主要内容
确定红色政权的国体——“工农民主专政”,即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政府
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确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和目的
任务——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目的——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
确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基本特点
具有宪法和施政纲领的特点
存在一些“左”的规定
历史意义
它同一切压迫人民的反动‘约法“”宪法“是根本对立的。使得红区、白区两种政权和两种宪法的对立局面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斗争阶段
宪法大纲规定的施政纲领进一步推动了红色政权的法制建设,调动了苏区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使之为巩固工农民主政权和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而英勇斗争
宪法大纲是人民自己制宪工作的最初尝试,它为以后制定人民宪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基本内容
坚持团结进步抗日救国的总方针
规定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政策
共产党占1/3;党外进步分子1/3;中间派占1/3
对于争取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孤立顽固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立法原则
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最早提出“保障人权”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1946年4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解放战争初期
分为五个部分,26条
政权组织
人民权利
司法
经济
文化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解放战争后期
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是对全国全党发布的特别政治纲领
刑事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刑事法律
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种类
规定刑罚的种类
死刑
监禁
没收财产
剥夺公民权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汉奸罪成为当时刑事立法的主要打击对象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民事经济法律
1931年12月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1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经济法规
《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工商投资暂行条例》《借贷暂行条例》《矿产开采出租办法》《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等
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
《减租减息条例》
婚姻立法基本沿用中苏地区的婚姻法
经济政策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财政经济工作的总方针
以农业发展为主,适当发展工商业和运输业;实行“公私兼顾”“军民兼顾”“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劳动
继续实行抗日战争时期的婚姻条例
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道德指导方针,必须紧紧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的总目标
司法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制度
中央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成立时,设立 临时最高法庭 (主席:何叔衡)
1934年改为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
地方
设立:省、县、区,三级裁判部
在红军中设立:初级、高级军事裁判所
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人民委员会下设立 司法人民委员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陕甘宁边区设立 边区高等法院;县 设 司法处
基本上实行 两级终审制
在边区各分区设立 边区高等法院分庭,专员兼分庭庭长,县长兼县司法处处长
各分庭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各县司法处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民刑案件
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经验
建立巡回法庭,贯彻群众路线
推行人民调解制度
三原则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人民创建的民主政权及其法律制度
其法制建设可分为三个时期
中华苏维埃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