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甲虽然欺骗乙,但不是欺骗乙的钱财,因此对乙不构成诈骗罪。甲 欺骗乙,主要是想利用乙的不知情,利用乙实施贩卖毒品罪的故意,让乙充当了自己实 施诈骗罪的工具去诈骗买家。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在客观违法阶层,甲乙构成诈骗 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乙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 罪的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诈骗罪。甲既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又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就高不就低,最终认定为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问题是,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还是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观主义立场认为,乙主 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没有 贩卖成功,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但是这种看法有误。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乙的 行为虽然形式上是在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实际上不是毒品,而是头痛粉,而且甲欺骗了 乙,根本没有给乙毒品,因此乙没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没有侵犯毒品犯罪的 法益的危险性,因此,客观上不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乙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是定罪的顺序应当先看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