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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本--十、辽夏金元法制知识点梳理,汇总了辽夏金法制、元朝立法活动、元朝法律基本内容、元朝法律的特点。
编辑于2023-07-12 17:25:19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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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十、辽夏金元法制
辽夏金法制
辽朝法律制度
袭唐政治制度,又保留民族特色
在中央,辽国官制,分北南院
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
北面官体系保留契丹旧制
北南枢密院
北南宰相府
北南大王院
北南都统军司
北南院祥稳司
宣徽北南院
夷离毕院等
南面官治州县、租赋、军马之事
南面官体系模仿唐制
设三省六部
台
院
寺
监等
在地方,三种管治体制并存
由京府、州军、城县三级构成的汉地州县司辖体制
军政、行政兼理的各部族管理体制
招讨、统军等军事司辖体制
契丹建国前无成文法,仅有“决狱官”断讼。辽太祖建国后,辽国进入成文法时代。
兴宗重熙五年编成《新定条例》547条,是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
道宗咸雍年间又补增成789条,称《咸雍条例》
刑法
起初保留了投崖、生痤、射鬼箭、木剑大棒、铁骨朵、沙袋、鞭烙等契丹民族旧刑
后借鉴汉法建立了死、流、徒、杖死者构成的刑罚体系
司法
辽太祖时制“决狱法”并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掌契丹人的案件审判;汉人案件则有南面官大理寺审理
在地方,汉人犯罪由州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则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
辽太祖时设“置钟院以达民冤”,方便人民直诉
因种族而异的法制,常常导致民族歧视,契丹享有特权
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制度,又保留党项习惯,兼具佛教特色
在中央设立
中书省
枢密院
尚书省
御史台
三司
大都督府
文思院
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等中央机构
所有机构按照其地位高下分为上等、次等、中等、下等、末等
在地方设立
州(府、军、郡)
县(城、堡、砦)
党项部族最初无成文法
仁崇宗贞观年间才有综合性“律令”行用,还有军法典《贞观玉镜统》
仁宗天盛年间,正式制定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20卷,150门,1461条。称“改旧新定”。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法古今之最
神宗光定年间,又编订了《亥年新法》(又称《光定猪年新法》
刑法
由笞刑、杖刑、徒刑、死刑、四者构成刑罚体系
虽无流刑,但有劳役13年后仍然“无期处”的无期徒刑
附加刑:罚(马、钱、铁等)、没人、革职、黥、戴铁枷等
司法
司法机构
在中央
中书省
枢密院
兼有司法职能
陈告司
审刑司
用刑务 等
专司司法
御史台
中兴府(京府)
受理告诉
在地方除一般为州县、蕃落长官兼理外,还有边境刺史、监军司作为初审机关,经略使作为上诉审机关
金朝法律制度
金朝政制保持女真旧制,兼采宋辽制度
在中央,初沿用女真勃极烈仪事旧制,大政由勃极烈(各部族贵族参决国家之终生职务)会议议决
后废勃极烈制,仿行唐宋三生六部制,并设院、台、寺、监、署等。尚书省为中央行政中枢。还仿辽南面、北面官制治新征服辽地。
在地方,初沿用兵民合一部落军事制,建国后仿行宋制划分地方政区,设路、府(州、军)、县三级
女真部族初无成文法,仅行本族习惯法
皇统三年,制《皇统制》,史称《皇统新制》
刑法
大体参照唐宋刑制,设死(绞刑)、流、徒、杖等主刑
本族习惯法起初也常用,后逐渐被限制
司法
司法机构基本模仿宋制
在中央设立三司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登闻鼓院
登闻检院
在地方各路设提刑司 (后改按察使司)执掌司法。州县由长官兼理司法
金朝法制采用因地制宜方针,坚持多制并存
其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及西夏
元朝立法活动
蒙元政权及其立法原则
注重蒙古传统习惯
注意效仿汉族法制
注意参用各族政权旧法及习惯
《大元通制》与《至正条格》
蒙古人初无文字,亦无成文法,只有代代相传的“约孙”(或称“体例")即习惯法
《至元新格》是元朝第一部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法典
《大元通制》
诏制94条
皇帝非常断罪赦条
条格1151条
相当于唐宋令、格、式
断例717条
相当于唐宋之律,共20篇,大体沿袭唐宋律
别类577条
《至正条格》
诏制150条
条格1700条
断例1059条
《经世大典》
效仿《唐六典》而编成,共880卷,分10篇
君事4篇
帝号
帝训
帝制
帝系
臣事6篇
治典
赋典
礼典
政典
宪典
即刑律部分22目
工典
元朝法律基本内容
行政法律
元朝中央政制
中书省
最高行政机关
设中书令、左右丞相等主之
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主之
枢密院
最高军事机关
设枢密使、枢密副使主之
设行枢密院为派出机构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主之,负责官吏纠察弹劾
先后设江南、云南、陕西等御史台作为派出机构
宣政院
民族宗教事务的最高机关,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政教事务
以国师(帝诗)总领,并设院使、同知等主之
设行宣政院为派出机构
仿唐宋制设有其他院、寺、监、府等中央直属机构
元朝地方政制
行省
即行中书省,原为中央派出机关,后转为地方最高政区及官府
设丞相或平章政事为长官
路
为地方二级政区,全国共185路
设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
府(州)
地方三级政区
设知府或知州为长官
县(州)
地方四级政区
设知县或知州为长官
宣慰司
相当于路
宣(安)抚司
相当于府
兼理军民
刑事法律
渊源特征
皇帝圣旨断罪决事形成的“断例”“条格”即“议事以制”临事处置的判例法为法律形式主体,尚未形成系统逻辑的刑事规范体系,尚无一代完整律典。
五刑体系
笞
杖
不以10为等差,而以7为等,从7到107
徒
五等
流
三等
死
绞
元末废除
斩
凌迟
对公罪轻者、老友废疾的赎刑和人命案征“烧埋银”之制
法外酷刑有黥刑、劓刑、醢刑、剥皮等
沿袭唐宋“十恶”“八议之制,但取消了上请、例减、官当等
于名例中首列“五服”,开明清律首列五服图之先河
民商法律
主体身份
主体身份不平等
按民族分
蒙古
色目
汉人
南人
按赋役将人户分为
全科户
减半科户
新收交参户
协济户
投下户等
按职业
民户
军户
站户
僧户
道户
儒户
医户
灶户等
契约法制
不动产买卖,须要经过四道手续或要件才能生效
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婚姻制度
注重婚书及婚事契约
盛行收继婚
离婚:沿袭"七出“”义绝“之外,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并强调”休书“手续
继承制度
确立户绝(无男性继承人)时,女儿全额继承财产
商事法制
制定《市舶司则例》22条,加强沿海外贸管理
司法制度
设有大宗正府、刑部等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以亲王主之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设刑部尚书、侍郎主之
设“断事官”负责审判
中央
在地方,省、路、府、州、县的长官都可以审判案件
在路还专设“推官”掌刑狱
特殊司法
民族宗教
军事
元朝法律的特点
民族融合与法制汉化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入主中原并统治中国全境的少数民族政权
法制特色
一方面积极“用夏变夷”接受汉族先进文化
另一方面坚持“因族而异”“各依本俗行”而致不平等
法律汉化
仿袭唐宋法律体例
沿袭唐宋律的五刑制度,及自首原罪、累犯加重、区分首从、数罪并罚、区分故意过失等刑法原则
“引礼入律”,确立了体现儒家纲常的“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七去三不去”“存留养亲”“矜老恤幼”“禁别籍异财”“丁忧”等原则或制度
因俗而治与保留习惯法
对蒙古人长期保持军民合一建制
长期保持投下封邑制
驱口制
站赤制度,即蒙古驿站制度
达鲁花赤制度
斡脱制度
婚姻制度,一夫多妻
刑罚制度
身份不平等与僧侣特权
任官资格的民族不平等
蒙古族享有特权
不同民族间同罪异罚
蒙古色目人的诉讼特权
宗教人员特别是僧侣的特权
宗教人员免除一般赋役义务
高压控制与刑罚残酷
汉武帝时期废除的肉刑,在元朝经常法外恢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