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治
中国法制史课本知识点梳理,南朝(420年—589年)有刘宋、南齐、南梁、南陈四朝。北朝(439年—581年)则包含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五朝。南北两方虽各有朝代更迭,但长期维持对峙形势,故称为南北朝。
编辑于2023-07-12 17:45:5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治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曹魏法律制度
“律”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
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魏明帝制定《新律》
篇目的增加(《新律》18篇,《汉律》9篇)
体例上的调整
法律形式的扩展
律令的发展
曹魏立国之初,新设立颁行的法令没有以律或者令为名称,而是以“科”代之;此外,发展了以军令为主的令。随着魏国的强大,以律与令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以格代科并回归以律为主的法律形式。令实际上是律的补充形式。
魏科的变化
三国时期以”科“作为变通的法律形式,随着曹魏统一中原,“律”回归正典。后(东)魏以格代科,格是科的发展和延续。法律上科的统治局面自汉末一直延续到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才结束。
法律内容的发展
刑罚制度的完善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kun)、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仇等。
缘坐范围的变化
“八议”入律
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文帝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设定的。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立大中正官。(巩固了氏族制度,保障了氏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
魏明帝曾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以考核百官之政绩,但未施行。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曹魏承汉制,保留三功曹、二千石曹,又增设比部郎,“以司刑狱”。地方司法机构仍沿用汉制,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领。
审判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上诉制度变化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监察制度
中央检察机关
御史台
从少府脱离出来了,成为了皇帝直接掌握独立的检察机关
长官:御史中丞
下级设有很多御史
地方不设检察机关
由中央派御史监察,形成御史出巡制度
晋朝法律制度
两晋的立法
司马昭命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于晋武帝司马炎时期完成并颁布,史称《晋律》或《泰始律》或"张杜律“,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之先河。
《晋律》共20篇,620条,27657字。
同时颁布有《晋令》40篇,2306条,98643字。《晋故事》30卷。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经出现。
法典结构的变化
《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较前代的进步之处是:
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并因为关津交往频繁,贸易活动发展,救火防火,分封候王、郡国并行而增设《关市律》《水火律》《诸侯律》。
法律形式的扩展
律
令
故事
法律内容的发展
刑罚制度的完善
刑罚
死刑
枭首
斩腰
弃市
髡(kun)刑
髡钳五岁刑
笞(chi)二百
四、三、二岁刑
赎刑
杂抵罪
罚金
准五服以治罪
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对“八议”的批评
官当
在“八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因被刑人的身份不同,而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减免的制度
特点
因犯罪者(及其一定亲等关系的亲属)的官职爵位而依法规定减免刑罚
任官的规定
重视官吏基层实际工作经验,依此作为选任中央官吏的条件之一
土地、婚姻与财产立法
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特权
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以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
实施租调法令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当时士族豪门控制国家政权,身份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士庶、良贱不婚
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世家,高门世族的孩子一出生就有官职
在继承上严格区别嫡庶,唯嫡子有继承权,庶子一般没有
增加有关买卖、借贷的法律规范——红契与严禁高利贷
规定买卖田宅牛马,必须订立“文劵”,写明买卖成交的价值,官府按照成交总额百分之四“契税”(文劵上有纳税之红色印章,称红契)
买卖其他物可不订立文劵,但依“契税”叫做“散估”
司法制度
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晋武帝泰康年间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废三公尚书
直诉: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成于西晋。
晋代又允许上诉
对妇女犯罪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中央废司隶校尉
中央监察机关长官仍为御史中丞(北魏称御史中丞,南魏称南司),至东晋废司隶校尉,分其行政权归扬州刺史(京师在扬州),分其监察权归御史台。司隶校尉不复存在。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朝立法
宋、齐均沿用晋律。统治阶级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以清谈为高雅,以法理为俗务,优于辞章,疏于律令。
南梁时期依《永明律》修订《梁律》,同时颁布《梁令》《梁科》。
南陈时期有《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法律结构的变化
南朝多沿用《晋律》
法律内容的发展
缘坐范围的发展
《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范围,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减死从流
秦汉以降的死罪减等之刑——徒(迁)刑至此时期已改为流刑
官当的出现
继用晋律的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两年刑,余刑居作外,属于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
及至隋、唐律中,“官当”日趋完备,至明、清为加强对官吏的控制而被取消。
不孝罪与不敬罪、不道罪
南朝宋律严惩不孝罪
重婚姻门第
续有家谱,为官府掌握
高门世族的孩子一出生就有官职
士庶良贱通婚,被视为“失类”,受讥评或弹奏和法律制裁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的变化
司法制度基本承用汉制,但也有变化
南朝宋设置都官尚书,掌断京师非违得失事,兼掌刑狱;地方仍沿用汉制,审判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领
皇帝与武臣断案
由于战事频繁,地方长官可以”军法从事“为借口擅杀部属平民,而通常不受司法约束
限制诉讼权利
刑讯用测立法
《梁律》首定测罚之法。《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直至隋而废止。
死刑复核制度的衍续
妇女犯罪在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南朝宋将案卷及人犯一并送郡,由郡太守复审后方可执行,如郡太守不能断决,再送州刺史,州刺史不能决,上交中央廷尉。
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北朝立法
北魏八次修订《北魏律》,《北魏律》是历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共20篇
东魏“以格代科”,颁行《麟趾格》,后编订《大统式》
北齐编订《北齐律》12篇,共949条,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
西魏仿《尚书·大诰》制《大律》共25篇,1537条,原文早佚。
法典结构变化
继《晋律》之后有所进取的是北朝的《北魏律》(20篇)和《北齐律》(12篇)
法律形式的变化
以格代科
北魏
回归以律为主
北齐
式的出现
“式”最早见于秦,多属于行政规范。
西魏文帝时期编订的《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形式之一“式”的先声。
法律内容的发展
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
《北魏律》定刑为六: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为五刑。
废除宫刑
北齐后主天统五年诏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缘坐范围扩大
法律上尽管有缩小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往往有扩大的趋势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齐将流刑作为法定刑,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
“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影响
为加强镇压危害皇权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自北齐正式入律
“重罪十条”即“十恶”: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反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魏律严惩不孝罪。
存留养亲的出现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官当的适用
任官考绩制度
北魏孝明帝时期,武人退役争相为官,创制《停年格。规定以停解日月为断,依年资深浅而定选用的顺序。
禁止高利贷
北魏文成帝时期
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大理寺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刑部的前身——殿中尚书、都官尚书
皇帝断案
限制诉权与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齐文宣帝时期禁止囚犯告诉
死刑复核制度的延续
死刑的决定权唯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是控制
妇女行刑上享受特殊规定
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的特点
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门阀士族阶层与律学的发展
推行门阀士族阶层不与寒门、平民通婚交往的政策
与国家统治阶级开始融为一体并控制国家的政权
门阀士族注重儒家经学的发展,并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实现了法律与礼仪道德的融合
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直接影响了传统法典体例的编排与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体例
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北齐律》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为五刑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