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财政学界有两种主要学说,即“国家分配说” 和“公共需要说”。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7-12 20:40:01 山西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基本原理
财政及其职能
财政学界有两种主要学说,即“国家分配说” 和“公共需要说”。“国家分配说”认为,财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是国家为了满足 实现职能的需要,通过直接占有和支配使用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 分配与再分配活动。“公共需要说”倡导公共财政,强调财政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以及为公共生产提供财力,保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彰显财政调控的公共性。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在经济法领域,财政法的作用若重体现为其宏观调控功能,即财政收支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和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力。
财政法的基本结构
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法结构得以不断完善,由于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主要包括财政体制关系、财政收支关系等,因此,可将我国财政法基本结构划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岀法等。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1. 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把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是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财政分配的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宏观方面,财政分配的效益要求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微观方面,财政分配的效益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2.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要求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需考虑政府实现其各项职能所需资金数母与财政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岀为入和量入为岀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财政分配规模,实现收支平衡。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从经济角度而言,财政法调整的手段主要包括预算、国债、政府釆购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具体则是通过安排预算盈余或预算赤字、增发国债等方式,并配合使用金融调控手段、产业调节政策,影响社会总需求。从法律角度而言,财政法通过财政立法、执法等方式对财政关系进行调整。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国债调控与国债法
国债,即国家公债,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岀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国债的宏观调控功能是对财政、金融功能的深化运用。一方面,国债通过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基础货币供给量,贯彻实施货币政策,保障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国债可以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国债发行、流通与监管法律制度
国债发行法律制度
国债的发行是国债运行的起点环节,具体是指国债售岀及被个人和企业认购的过程。国债发行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国债发行对象、决策主体以及发行方式。
按照债券的形式不同,国债分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储蓄国债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投资需求、不可流通且记名的国债品种。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提前兑取。记账式国债是以电子记账形式记录债权,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可以记名、挂失、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国债品种。
国债流通法律制度
发行国债筹集到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和流通。国债的流通体现为不同流通形式的组合,根据流通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市场交易和场外市场交易。场内交易是根据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且在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实现的交易。场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市场之外的国债交易,灵活性较强,是场内交易的重要补充。
国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适度国债规模标准的确定 适度的国债规模应包含三方面内容:首先,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应在不加重应债者负担的前提下,考虑认购者的可支配收入及对其他信用证券投资的资金分散程度等,确保政府有效筹集到资金
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国债发行规模和交易规模的合理扩容,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纳入以下两方面内容:(1)国债发行方面的监管法规,包括对国债发行者借债的权限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权力的规定,对国债限额的规定,对国债持有者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持有国债数量和比例的规定,对大量相关业务操作和监管的规定; (2)国债流通方面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对国债交易方面的规定、对国债衍生交易(国债现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国债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国债托管清算方面的规定。
地方政府性债务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性债务,简称地方公债或地方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为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地方债并不属于国家公债。
另外,国家应进一步强化财政部和审计署监督功能,使其在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财政部作为中央层次的债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各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监曾工作。而审计署则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定期对各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水平和规模状况进行审计,以起到监督之效。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预算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主要工具。预算法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是贯彻国家财政政策、管理财政收支的重要法律手段。概而言之,预算法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
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体制
预算体制,即预算管理体制,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预算体制主要解决以下主要事宜:(1)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层次;(2)划分预算管理权限;(3)规定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4)确立各级预算之间的分配办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政府实现经济职能的重要形式。目前,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预算法问题具体包括两方面: 第一,深化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类别区分,分类预算、分类监管、分类定支,使国有企业同市场深度结合。 第二,在国有资产监督环节,预算约束和资产评估极为关键,相关公共服务支岀补偿机制、资产増值评估等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应及时到位,无偏差地保障资产増值目标实现。
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权,即预算管理职权,其权力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又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包括:审查权,即审査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悄况的报告;批准权,即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变更撤销权,即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査权,即审査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权,即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与撤销权,即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批权,即审査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草案、本级决算;监督权,即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撤销权,即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 国务院的职权: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 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包括:编制权,即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执行权,即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案权,即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告权,即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包括:具体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具体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案权,即向本级政府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预算编制依据和安排
预算编制内容和管理
预算收入的编制、管理
预算支出的编制、管理
预算收支编制的调节机制
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査和批准的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应在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初步审査。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 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的具体操作是:(1)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2)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4)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预算执行法律制度
预算执行主体
预算执行资金的管理
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调整法律制度
预算调整是指法定的预算案在执行中因为特殊情况而需要做出变动,从而打破已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状态,或者增加原有的举馈数额和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岀项目。
决算法律制度
决算,即为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由预算执行主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并由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法律制度。决算法律制 度具体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批及决算的批复、备案与撤销制度。
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预算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一是预算监督的主体和职权设置。二是预算监督责任制度的设置。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釆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但是由于采购的数量大和集中度高,对市场产生了引导作用,从而派生岀宏观调控的职能。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釆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供应商则是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合格的采购对象的一方。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在采购代理协议授权的权限范围进行采购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釆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最主要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监督
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包括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主体的内部监督,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广义上的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形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社会经济组织、居民及其他受益者,表现为社会保障支岀、财政补贴支岀(如价格补貼、职工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捐赠支出等形式。狭义上的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和拨付,尤其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更受瞩目
财政转移支付的宏观调控功能主要表现在:平衡区域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取得的税收收入进行社会再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减少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均衡发展、调节产业结构。
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我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公平和公开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够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了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应该遵守以下原则:其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其二,依法转移的原则。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