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知识点梳理,古典自然法学派不是指某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编辑于2023-07-12 21:38:48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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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不是指某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发展阶段
创立阶段
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期,没有完全否定神与自然法的关系,还拥护封建君主制度
理论标志是《战争与和平法》和《利维坦》的发表。这一时期奠定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论述格式。当然,受时代的影响,这一时期还比较注重与神学的接轨,同时对封建君主制度还持拥护态度
发展和传播阶段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创立了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等
应用阶段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运用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
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假定
自然法高于人为法
人类必有共性
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
承认“自然”有高于“人为”的价值,强调人类普遍的共性,并且认为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要求,这构成了自然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立足点。
价值分析方法的批判
第一,理性、道德、正义等等价值往往因 时、因地、因人而异
第二,“在用这种标准衡量人类法律时,每当 法律不同于守法者眼中的永恒正义和正确 的法律时,就必然在实际上具有效力并得 到遵守的被称为实在法的人类法律和另一 种理想化的、不变的、永恒法律之间做出 了区分。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总特点: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特点
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在法的本体上,强调个人就是一个不可再分的独立成分,个人并非社会的附庸或者仅为国家的一个数量单位,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的独立意志而自由身份的社会成员。因而,人的理性构成了法律的基础,是否符合人性的需求也就成为衡量法律有效的准则。
2.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人们的权利并非国家的恩赐,而是由上帝平等地赋予各个个别人的。这种权利人们虽然可以转让,但是国家并不能对人们的自然权利加以剥夺。
3.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4.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社会契约集中表现了人们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因而成为当今社会公认的“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渊源
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又叫天赋人权)、自然法
与以往相比,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特点: 他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他们认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或者就是理性本身; 他们详细地论述了自然法的具体内容; 他们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道德律;
社会契约论
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的理论假说
只抓住了契约这一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而并没有揭示其真实内容,所以并没有阐述清楚国家和法律产生的真实原因与规律。
人民主权说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
为西方现代民主奠定了基础
分权和制衡理论
关于如何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力的理论,也是其民主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构成)
法律公意说
关于实在法本质的理论
该理论出现的意义:不仅意味着古典自然法学对法律的研究兴趣已经转向实在法,而且注意到实在法的非个人随意性。 公意,即既不是个人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个人意志中的共同部分,它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贡献
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方面
1.使得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和达到了鼎盛时期
2.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3.对后来的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它们都是以自然法学派作为直接的出发点,现代自然法学中的世俗的自然法更是它的继承和发展,社会法学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它的影响
局限
1.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
2.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二、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荷兰人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 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 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第二,把自 然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为古 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
1625年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
该著作的意义: 开创了国际法学; 把自然法学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荷兰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
主要研究国际公法,但所使用的却是自然法理论
对自然法的主要贡献
1.对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进了彻底的改造,使之非神化。
表现在:1.他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连上帝也无法改变。 2.他不再把自然法分为神的自然法(永恒法)和人的自然法,而只是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的自然法(即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的自然法)。
2.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即往往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起一套有关原理的合理体系,其中包含许多原理、定理、注释和推论等。
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自然法之母——人性
人性的内涵
社会性
理性
人性与神性
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自然法的本质
是一种道义原则
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自然法的内容
自然法的分类
纯粹自然法
存在于原始社会中
有限自然法
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实在法思想
法律的分类
自然法
意志法
神意法
人意法
狭义的
市民法或国 内法
广义的
父母和主人的命令、万民法和国际法
格老秀斯有关国际法所提出的主要原则包括
守法原则
中立国原则
和平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
海洋自由原则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法”的概念
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责成我们作出恰当行为的道德行为规范。
法本乎自然
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自然是市民法之祖母
自然法
广义上的自然法或一级自然法适用于一切事物
狭义上的自然法或次级自然法仅仅适用于理性动物--人类,并与之本性相一致的法则
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即社会性和理性,所以社会性和理性是一切法律之母
自然法的渊源
人的本性
上帝的自由意志
他认为人有理性,即有意志,因而产生意志法。
意志法
人意法
个人法(家庭法)
基于个人意志
国家法
基于共同意志或公意
市民法(即国内法)
万民法(即国际法)
神意法
人的权利及其交往的法则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
思想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法学家
其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利维坦》中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思想
自然状态
其从人性本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的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
自然权利
主要内容是生命和安全 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所告诉他们的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区别:自然法强调人们的义务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自然权利强调的是人们的自由。 他认为自然法在严格意义上不是一种法律,而只是道德律。
实在法思想
民约法或实在法的定义
霍布斯认为实在法是由社会契约产生,所以叫民约法。
实在法是由主权者即国家发布的,其表现形式是语言、文字,它是一种必须服从不能违背的命令,而不是建议,它是人们用以区分是非的行为准则。
霍布斯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同时,他认为,并非一切命令都是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命令,并且是国家的理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自然法与民约法是互相包容而范围相同
民约法和自然法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为民约法;没有载明的部分为自然法
区别:自然法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民约法以一定的语言、文字等成文形式表现;自然法对人们对行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民约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必须服从
实在法与正义
霍布斯认为,正义的真正含义是各得其所,而这只有在有了国家和法律,明确了所有权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实现。
实在法就是正义
实在法与自由
提出了:自由是法律所允许或不干涉之事
指出:真正的自由离不开法律
在无实在法的状态下,每个人享受无限的权利,必然相互侵害,谈不上什么自由,只有在实在法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后,人们的安全才有保障,才能享受法律所保护的自由;
实在法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制是相对的,因此它必然给人们留下自由活动的余地
法律的本意和目的并不是要加害于人们,而是要保护和指导人们,使人们自由的生活
法律的种类
按照传统的方式分
自然法
成文法
人定法
分配法
刑律
神定法
根据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分
基本法
非基本法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约翰.洛克
英国近代著名的哲学家,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代表作:《论宗教宽容》《人类理解论》《政府论》《基督教的合理性》,其中《政府论》的影响最为深远,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三个自然”的思想
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平等、和平的状态
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四种,他认为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
自然法:理性(他认为,自由不等于放任,是人的行为受理性的指导)
实在法的本质和种类
本质
他是公意的表示,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目的是保证自然权利的充分实现
分类
神法
民法
舆论法
自由与法律
自由以理性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对财产的支配,是财产权。
社会状态下的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治思想
法治的必然性
法治的含义即普遍守法和严格地平等执法
法治核心就是要反对个人独裁,而要如此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形成一个合理的能互相制衡的结构,并由此提出了他的“分权制衡理论”。
国家权力
立法权
是最高权力
限制
立法机关不能把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因为这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的权力
立法机关要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唯一立法目的
立法机关只能以正是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未经人民自己或者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财产课税和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执行权
行政权
司法权
对外权
三权相互制衡
执行权和对外权属于立法权,受立法权支配
立法权受执行权牵制
实际主张两权分立
他认为对外权和执行权是很难分开的,即对外权执行权与立法权的分立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斯宾诺莎
唯物主义哲学家和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法律的产生
自然状态
孤立的个人各自奋斗和互相侵害的状态叫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下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
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人的本性的必然产物,是理性的要求,是弥补大多数人理性之不足和克制情感的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摆脱痛苦的自然状态
法律的本质和分类
本质
法律是必然或规律的一种,只是其产生的方式是由人定而非自然定
分类
人的法律
生活上的一种方案,使得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现实的法律
特点在于用刑罚等强制的办法迫使他人照立法者设计的方式而生活
神的法律
其目的是最高的善
理想的法律
法律与自由
自由即认识到了自己的本性或必然,并自觉地依照必然而行动
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一般关系
自由离不开法律
法律与思想自由的关系
人的思想是绝对自由的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
普芬道夫
是古典自然法学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也是著名的历史学家
代表作
《论罗马神圣帝国的历史和政治》《欧洲现存国家和地区简史》《关于市民生活的宗教之本质》《普通法理学原理》《论自然法和万民法》
对人的论述中强调人的责任,而非权利
人的责任
对上帝(自然)
对社会
对国家
人的责任和自然法
其认为人作为一个物种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性
认为自然法是社会生活的法则,其真谛就是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责任是用法规定的责令人尽与其本分相适应的道德义务;法是明确这一义务的权威性规则
责任和法的种类
来源
理性
自然法
适用于全人类
市民法
各个国家的市民法
适用于特定地区或国家
神的特别启示
神学道德
适用于基督教徒
由此产生三种责任
作为一般人的社会责任
作为国家公民的责任
着眼于人的现世
作为基督教徒对上帝的责任
追求人的来世的得救
法
人法
神法
法
自然法
实在法
其将法理解为权威者发布的规定人的责任和保障人履行其责任的规则和命令,而人的责任就是其本性、本职所决定的当为之事
人的行为与自然法
人的行为
其认为人作为大自然中一个特殊的物种,享有统御万物的至尊地位,与其特有的属性有关
理智性或自觉性
社会性
恶劣性和多样性
自然法
基本原理
成为一个人(自尊、自爱、自重),并尊重他人为人(不伤害、平等相处和仁爱)
本质特点
社会性
是未建立国家之前为人的理智或自然之光所领悟的人的社会生活的法则,他所针对的也是人不健全的理智和欲望所导致的人的违背社会生活原理的邪恶行为或者人性的弱点所犯的罪恶
自然法的六个构成性特征
自然法所涉及的“那些使他适合于和别人过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对任何人都适用的普遍义务
自然法具有正当性是因为经过理性证明,它们“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的养成极其重要
自然法的发现靠的是人的理性之光或自然之光
自然法的目标是在人类法庭中引导人“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自然法以人要与他人共度社会生活为前提塑造人
自然法管辖的伦理性对象大多数仅仅是“人的外在行为”
自然法面对的是堕落的人性
自然状态
即人的自由状态
自然状态不同于动物状态,它存在“最初的小型社会联合”,也存在人们对神的信仰
不同于国家状态
国家权力未存在的无政府状态
国家间的自由平等和时有战争的状态
人的三种义务或责任
对上帝的义务或责任
对自己的义务或责任
对他人的义务或责任
国家状态的——公民与市民法
国家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必要性
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尽其人的义务而建立的包含着政治权力统一人们的意志和行动,压制其邪恶行为,使其成为一个公民,从而使得人们过一种更具有社会性、也能获得更大利益的生活,进入文明状态。
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要签两种不同性质的契约,即民约和政约
国家的构成
主权者
通过政约而被任命为执政者的人
其职责即人民的安全
公民
民约的签订者
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并懂得服从
国家的法律
市民法
最高政治权威的法令
国际法或万民法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
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代表作:《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和分类
法的精神
一方面继承了自然法学的传统,把法与事物的规律、世界的理性联系起来,认为一切存在的物都有它们的法
广义的法
另一方面,他认为每个国家有他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的法
狭义的法
法的分类
自然法
人为法
神法
政体与分权制衡思想
政体思想
共和政体
民主政体
贵族政体
君主政体
专制政体(批判)
分权制衡思想
立法
行政
司法
三权分立
法律与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
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
政治上的自由
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自己有安全
即社会自由
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让·雅克·卢梭
法国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代表和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代表作:《政治制度论》《爱弥儿》《忏悔录》
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认为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存在,而是构建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其假设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时代
自然法的观念
不内含理性的观念
基本内容即自保和怜悯
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问题
人的不断自我完善的能力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
人的自由、平等地思想
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
真实的自由与法律不可分
守法即自由
分类
自然自由
社会自由
政治自由
平等
没有平等就无所谓自由
平等不是绝对的均等
主要是指人格的平等
维度
从权力角度
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
从财富角度
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出卖自身
社会契约以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代替了生理上的不平等
法律确立了平等
法律维护和保障了平等
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
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就在于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人人自由、平等而又安全。
内容
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民主权
即国家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主权源于也属于人民,但每个具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者
特点
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侵犯性
不可转让性
不可分割性
不可代表性
人民主权的维护
找到政府权力的最佳定量
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民公仆的性质
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
法律的性质
其认为法律是一种意志而不是理性
将意志分为
个别意志
倾向于私利
团体意志
只考虑团体的利益
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
公意
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法律的分类
政治法或根本法
规定全体对全体,涉及政府的形式
民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刑法
规定个人与法律关系
舆论法
是写在人们心中的宪法,表现为风尚和习俗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托马斯·潘恩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代表
于《常识》中主张以革命手段宣布独立,建立美国人民自己的政府
美国独立战争可分为三个阶段
1774年之前为合法斗争阶段
1774~1776年间公开举行武装起义,主张建立自治政府
1776年后要求彻底独立、建立共和国
托马斯·杰弗逊
美国独立战争和战后初期杰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和启蒙思想家,美国民主传统的奠基者
1971年其与麦迪逊等人组建共和党(1794年改称民主共和党)
1800~1809年连任两届美国总统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美国建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1787年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联邦党(即后来的共和党)的创始人之一
主要政治法律思想
人权思想
天赋人权,其主要内容有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
一切社会权利和权力均源于和服务于天赋人权,人们参加社会和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享受和保护人权
英国殖民者在北美的统治是违反建立政府的目的的,美国人民有权予以推翻,建立自己的政府
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政府的分类(潘恩)
根源于迷信的僧侣控制的政府,即教会政府
起源于权力的征服者的政府,如英国
以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权力为根源的理性的政府,即共和制政府
最优
共和制政府遵循的原则
公利
公正
代议
分权制衡
杰弗逊
反对总统终生制,主张一任制
主张中央与地方分权
汉密尔顿
反对地方分权,主张中央集权
主张加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削弱和分散议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