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五、哲理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五、哲理法学派,广义上是和法哲学相同,指从哲理的角度和用哲理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学派。狭义上仅指具有此特点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和由之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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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概述
哲理法学
广义
和法哲学相同,指从哲理的角度和用哲理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学派
狭义
仅指具有此特点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和由之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早期的哲理法学
指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
批判地继承自然法学,特别是在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以“人生而自由”为基点发展起来的
主要代表人物: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费尔巴哈
晚期的哲理法学
新康德主义哲学
重视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
区分法律的概念和理念
概念:法律的本质
理念:法律的价值
创始人: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
其主张用“批判”的方法进行法律研究,其法律思想被称为“法律批判论”
代表人:拉德布鲁赫、E·拉斯克、韦基奥等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继承了黑格尔”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
创始人:德国的J.柯勒
把黑格尔与历史法学的观点结合起来,认为法律是民族文化现象,其任务在于维护和创造价值
代表人:宾德、韦基奥(前期是新黑格尔主义者)、博山克、布拉德雷
康德的法律思想
康德
德国近代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
学术生涯
1754年~1769年,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的教学和研究
1770年后,在卢梭关于人的本性是自由的命题的影响下开始研究人类社会
晚年开始研究道德、政治法律和宗教等社会问题
哲学体系
关于质料的哲学
关于自然的哲学,即物理学
关于社会的哲学,即伦理学
关于思维形式的哲学
人的本性与道德律
人的行为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双重特点
康德哲学的二元论特点决定了他把人也看成是二重性的存在物,
既是现象世界的存在物
自然人
自然律
是外在的,是他律
人有肉体及其由之产生的认识、经验、欲望
又是本体世界的存在物
道德人
据此提出了“目的国”
由遵守道德律的人所组成的一个人群或一个系统
道德律
是人的实践理性给人立的法,是自律
对人来说只是一种应然的东西,只是一种无形的命令,其特点是普遍性、目的性和自律性
目的:人人自由
人有意志、有信仰和行为的有道德性
人的二重性就其属性而言
具有非社会性或个性
社会性或共性
人性中潜藏着三种向善的原始禀赋和三种向恶的倾向
意志
与具体行为相关联的个人意志
实践理性本省或一般意志
法的产生、本质及其种类
法的产生
人的自由
野性的自由
法律下的自由(法治国)
道德自由或真正的自由(目的国)
法是基于人的本性,即自由而产生的,它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改变人的实际上的不自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由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的本质和特点
本质
法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强制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的管辖只及人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则深入人心内部,能阻止人的恶念
道德律的遵守完全依赖于人的自觉,法的遵守则离不开权威机构的强制
道德是肯定的、推动人们的行为,法则是否定的、限制人们的行为
法
即那些可以使得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其基本含义是权利
法所表达的只能是公意
法律的分类
应然法
只是法律强调的抽象的理性本质,是法的原理
实然法
是实际上存在的法律
公法
涉及个人权利,特别是有关财产和婚姻的法律
私法
包括国家法或民族法、国际法、世界法等
区别
应然法的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承认
国家
由共同的规律或法则结合起来的人的系统
对民法和刑法的论述
民法:关于财产权的法,是最早产生的一种法律
刑法:关于犯罪和实施刑罚的法律
康德主张报复刑法论。
法制状态及其世界永久和平
基于对人类自由的分类,其将人类社会归纳为三个阶段
自然状态
法制状态(公民状态)
伦理状态
初级的法制——法治国
特点
法律处于至上地位
法治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原则是:自由、平等、独立
法治国家的体制必须是共和制
法治世界与永久和平
产生的必然性
战争、各国之间的文化和经济交往,以及人民在政治上的自由和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公民不断增长着的道德责任感是促进和平关系确立的重要因素
各国之间的交往,特别是贸易上的交往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公民中不断增长着的道德责任感
产生的阶段
在局部地区建立国家间的联盟
建立世界国家
途径
签订一系列条款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黑格尔
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和近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
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杜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实体——“绝对精神(理念)”
绝对精神的发展阶段
逻辑
自然
精神
在法学方面批判的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也从人的意志本性的角度来阐述这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