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注册建筑师】【经济施工管理】混凝土工程知识点整理
一级注册建筑师 经济施工管理 混凝土工程知识点整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编辑于2023-07-21 18:33:24 广东混凝土结构工程
3、基本规定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4、模板工程
4.4.6 对跨度不小于4m的梁、板,其模板施工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不得减少构件的截面高度。
4.5.2 底模及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拆除;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4.5.3 当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时,方可拆除侧模。
5、钢筋分项工程
5.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质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3、【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和位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3.3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做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5.4.8 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阑内箍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最大直径的1/4;
2、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道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5、钢筋工程
5.1.3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3.1 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有颗粒状、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
5.3.2 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对钢筋进行加热。 钢筋应一次弯折到位。【弯折过度也不行,过度弯折使钢筋疲劳】
5.4.4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接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 不宜采用焊接。【采用机械连接】
6、预应力分项工程
6.2.5 孔道灌浆用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6.3.3 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丝墩头不应出现横向裂纹,墩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6.4.4 预应力筋张拉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应力控制法张拉时,张拉力下预应力筋的实测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
6.5.3 现场留置的灌浆用水泥浆试件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30MPa.【相当于混凝土C30】
6、预应力工程
6.4.2 预应力筋张拉设备及压力表应定期维护和标定。张拉设备和压力表应配套标定和使用,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或张拉设备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6.4.3 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
不应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先张法构件,尚不应低于【30MPa】;
后张法预应力梁和板龄期不宜小于【7d】,现浇结构混凝土的龄期不宜小于【5d】
6.5.1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完毕并检查合格后,应尽早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
7、混凝土分项工程
7.1.7 水泥、外加剂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1)获得认证的产品;
(2)【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编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2.5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
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分进行检验。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海水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一组标准养护28d
一组留在现场养护
检验现场混凝土强度增长值【75%】
7、混凝土制备与运输
7.2.3 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对实心混凝土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应超过【40mm】.
7.2.1 未经处理的海水【氯盐腐蚀钢筋】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的拌制和养护。
7.4.2 混凝土搅拌时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⒉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因为水可以直接用体积换算成质量),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7.6.4 当使用中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1.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2确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1)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2)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3.2 现浇结构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同一个检验批内,梁板柱、墙、基础等抽查【10%】,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
8.3.3 现浇设备基础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现浇结构工程
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当坍落度损失过大时加减水剂。
8.3.1 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表面干燥的地基、垫层、模板上应洒水湿润;现场环境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洒水降温;洒水后不得留有积水。
8.3.2 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混凝土宜一次性连续浇筑。
8.3.3 混凝土应分层浇筑,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完毕。
8.3.5 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先竖向后水平
(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先低后高
8.3.6 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浇筑不得发生离析(物料的相互分离),倾落高度应符合表8.3.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串筒、溜管、溜槽等装置。
表8.3.6柱、墙模板内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限值(m)
8.5.2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7d】;
(2)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3)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高强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4)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8.5.8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8.6.3 竖向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1/3范围内;
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与短边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
墙的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墙交接处。
8.7.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覆盖养护或带模养护阶段,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4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浇筑体表面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结束覆盖养护或拆模后,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40mm~100mm位置处的温度与环境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
混凝土浇筑体内部相邻两测温点的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
后浇带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2.0.10 为适应环境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结构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影响,在梁、板(包括基础底板)、墙等结构中预留的具有一定宽度且经过一定时间后再浇筑的混凝土带。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5.2.2 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d后再施工;高层建筑的后浇带施工应按规定时间进行。
9、装配式结构工程
9.1.3预制构件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索与构件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不应小于45°。
10、冬期、高温和雨期施工
10.2.1 冬期施工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蒸汽养护时,宜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自;
(1)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 (2)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3)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