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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编辑于2023-07-27 08:33:58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常见考点
定义:《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公民。
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国家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原则和要求
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要求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检举,控告和强制报告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情形,都有权劝阻自己各项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禁令性行为
监护人的照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委托照护情形下的监护人的职责
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学校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反复学,劝反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关爱帮扶未成年人
不得因家庭生理,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禁止商业行为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当立即禁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教育
社会保护
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顾情况
新闻媒体职责
住宿经营者的职责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经营者的职责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应当设置未成禁止限标志,应当出示其身份证件
烟,酒彩票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及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未成年人用工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或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网络保护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注册服务时,因其进行身份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政府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
司法保护
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情形除外
继承离婚案件中的保护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对违犯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再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1.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予以训诫
2.对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4.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