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2020
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2020,其办理方式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活动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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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20实施
第二条 申诉对象
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已废止的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办理原则
原案办理 与申诉办理相分离
全案复查 公开公正
实事求是 依法纠错
释法说理 化解矛盾
办理方式
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活动应当制作笔录。
本规定的管辖范围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 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管辖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由同级检察院管辖
上述情形(注:影响实体权利的)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注:主要是侵犯程序性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其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受理环节
受理条件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接收申诉材料: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
接收后的处理: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审查环节
审查主体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审查方式
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后应当 结案的情形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
(二)原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结论的;
(三)其他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
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
审查后应当 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审查要点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三)处理结论是否适当;
(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五)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
(六)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刑事检察部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对原案卷宗进行审查。
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审查后的处理
作结案处理
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审查结案
决定复查
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决定进行复查。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决定进行复查。
刑事检察部门 复查环节
一般规定
复查人员
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应参与办理
复查方式
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可以听取原申诉案件办理部门或者原案承办人员、原案承办部门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复查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检察长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复查终结的处理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在规定的职权范围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不服不起诉决定书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
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以上两方
七日以内均提出申诉
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
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当审查结案
认为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复查后的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的部分,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略……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申诉人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