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履行
债的效力
债的履行
概述
概念
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行为。
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分类
适当履行:完全正确的履行
不适当的履行
延迟履行
瑕疵履行
违约瑕疵
损害瑕疵
部分履行
债的不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履行的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继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的具体条件
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存在。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关系终止之前。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效力
变更
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
两种虽然都构成履行障碍,但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情势变更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势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免责,必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两个制度处于同一体系下,解决不同的问题。
规则
债的履行主体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是债务人
债务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债务(债务人)
符合要求
能否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债务对债权人不会发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接受履行(债权人)
是指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其所承担的合同债务,以代替其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法律后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内容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由合同的性质所确定的。
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
事先确定的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会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
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附随义务
概念
特征
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
内容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的合同关系中均可能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原则上不构成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时。(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合同当事人变动后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的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姓名、名称发生变更或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时合同的履行
不完全履行
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
对债权人不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特征
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是对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手段。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是指在没有确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利
基础
发生,履行,存续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租凭)
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实现的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这种具有对价关系的双方债务,还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的余地
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情况下
可分之债
连带之债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处于对价关系时
行使
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只是暂时阻止对方行使请求权,并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没有请求对方作出先行给付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提出
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行使条件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行使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义务和举证义务
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抗辩权消灭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将合同解除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提出
概念
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时未履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合同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效力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