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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总孟献贵-民事法律事实详细体系图 涂色的是重点哦~
编辑于2020-03-31 10:36:47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原理
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如合同要约承诺
对话:同步受领
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无特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无相对人,如抛弃
完成主义,例外死亡
方法:明示默示沉默
~的分类
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合意形成的方式
单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遗嘱和遗赠
多方
双方~:赠与合同和遗赠扶养协议
共同~: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决议
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形成团体意思,在遵循一定程序的前提下,由组织人员或组织法人机关的成员,在多数决规则下形成一致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效果意思
财产~:订立遗嘱、遗赠
身份~:结婚,协议离婚、收养、协议终止收养
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物权行为
无因~:代理权授予行为、票据行为
效力
负担~
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 债权行为,租赁合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处分~
物权行为
成立标志
诺成~
赠与合同
实践~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效力
有效的~
强公主意 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②不违反公序良俗 ③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④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的~
强公主意恶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A诉讼时效;B物权法定,备案登记制度,违反备案登记制度,不影响合同效力) ②违反公序良俗,eg.代孕行为、第三者 ③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eg.阴阳合同(阳合同无效,阴合同具具体问题体分析 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注意:代理权滥用、债权人撤销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效果
原则
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以主张无效 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其宣告不受期间限制 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即恢复原状);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注意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无效技术合同
例外
①流押合同: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②定金合同:A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B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③无效的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④无效的免责合同: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C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效力待定的~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权代理,17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可撤销的~
情形
欺诈
①含义:一方当事,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又,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②类型:A故意告知虚假情况eg.把国产牛肉冒充进口牛肉;B故意隐瞒真实情况eg.期房买卖 ③核心:对方当事人诱使陷入错误认识,并非自身原因所导致 ④注意:A国有企业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如受欺诈方为国有企业民事法律行为依然可撤销 B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产权欺诈: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主体)欺诈而导致购房人房屋所有权无法获得的情形,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五种情形:一房数卖、先卖后抵、先押后卖,故意隐瞒没有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房屋
胁迫
①含义:以造成损害(人的生健名荣财产,法人的名荣财产)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对象:自然人本人及其亲友或法人 ③核心: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手段如何,是否真实,谁实施的在所不问
第三人欺诈VS第三人胁迫: ①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方方可有权撤销 ② 第三人胁迫--只要存在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均有权撤销
重大误解
①含义: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②类型一A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误把有偿当无偿; B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不包括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C对标的物认识错误,知假买假构成欺诈,不知假买假构成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①含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注意:假一罚十,构成单方允诺之债,不得基于显示公平而行使撤销权
效力(撤销权)
①撤销权主体: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单方,重大误解双方 ②性质:形成权;③方式:或讼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 ④限制:A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B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C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形 D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以上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后果 未被撤销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自始有效
①撤销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②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注意:此时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注意: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的损失)
特殊的~
附条件的~
①含义: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②特征: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存续或消灭的事实 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合法事实
③种类
A延缓: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生效条件 B解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④效力:拟制效力: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
①含义: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至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②特征: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事实行为
违约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发明创作先占添附拾得发现
事件
自然事件
自然人出生死亡
自然灾害
一定时间的经过(时效制度)
社会事件
战争、罢工、动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