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主体
2020孟献贵民总-民事主体 体系图 由于法人部分实在太多了,我没弄全,大家自行增加~ 攒人品
编辑于2020-03-31 10:41:14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时间确定
出生死亡时间确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利益的保护
遗产继承
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此时母亲为其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法定继承)处理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接受赠与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公、道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1.侵权客体: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 2.保护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采反射利益说,即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 3.能够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的两个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4.赔偿金直接归原告而非死者遗产
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x<8|完全不、8≤x<18
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人:8≤x<18|不完全
有效: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等) 与其意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待定:你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完人:x≥18、x≥16劳动收入|精神正常
监护制度
对象:未成年人、无、限成年人
~的设定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第一顺位: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a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受影响;b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监护人;c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兄姐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居村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村
无、限成年人法定监护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注意遗嘱指定监护,成年子女 第三顺位: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居村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村
指定监护
前提
①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②其他顺位中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不成(争当和推卸)
主体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
争议解决
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没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具有终局效力) ②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跨越顺位
临时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
协议监护
委托监护
①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A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B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注意: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 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意定监护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②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任认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③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人口老龄化
~的职责
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处方不可 A监护人捐赠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B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C教育机构仅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
责任承担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侵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性侵害年满18周岁之日)
~资格的撤销
1.情形: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虐待,遗弃,性侵害)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监护,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申请人:①有关个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②组织(9类)③民政部门 3.撤销机关:法院 4,注意①撤销后,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②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法院撤销 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
~资格的恢复
1.情形:原则:确有悔改情形;例外: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2.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3.申请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注意:最亲近的直系血亲) 4.恢复机关:法院 5.注意:监护人资格恢复后,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关系的终止(3)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新国告免 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宣告失踪
情形:下落不明2年(战争时期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
程序
利害关系人--近亲属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基层法院申请+公告3月
财产代管人
确定
①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无顺序人数限制) 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③无限人的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法律地位
实体
应当妥善管理财产,维护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程序
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管人从事的是一种无偿行为,仅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变更
①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利益或丧失代管能力的 ②贷款人自己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注意: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
①重新出现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情形
①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③意外事件且证明,随时(因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程序
①申请--利害关系人(无顺序,一近亲属二,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 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受理住所利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③公告--一般失踪1年,意外失踪1年,意外失踪,且证明3个月 ④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
①妻离--婚姻关系自动消灭==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不能撤销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③家破--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能返还返还,不能返还适当补偿(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除外) ④人亡--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未死亡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同宣告失踪)
与宣告失踪
①被动司法: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既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③对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中法人
~的成立
营利法人:登记、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区分 、无
社会团体法人:区分、有
捐助法人:登记、有
特别法人:成立、无
~的终止
解散
自愿解散:章权并立
强制解散:关撤销僵
破产
~的清算
清算义务人
清算人、职权
清算法人
法人分类
中国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传统大陆法系法人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法人组成
~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
业务执行辅助机构
~的成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联交易的禁止
法定代表人
责任承担
~的工作人员
代表人、代理人
~的职能机构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合并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程序
法人分立
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
属非法人组织、责任:有程序无实体
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连带责任
是否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以通常的标准判断,即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是否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的后果,行为,标的的数额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