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019二建法规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让您对二建法规的知识点一目了然,方便记忆。
编辑于2019-02-24 02:55:43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每年必考,有时甚至考两道题,一道单选一道多选。 注意中止施工后复工施工许可证是1年,是核验, 而开工报告是6个月,是重新办理。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1、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2、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
(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二证合一)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划拨: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领取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具体的完成比例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通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有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必须!!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2)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大型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特殊工程)已经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
注:这两个是选择性条件
(四)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知识点小结 一般每年1道题,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时的资质办理是重点,违法承揽工程的连带责任是难点。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1)序列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2)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承包: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专业承包:共60多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共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或不分等级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国务院(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
2、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业绩,资质按最低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3、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4、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涉及企业名称的资质证书变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6、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1)合并: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2)分立: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3)改制:改制后不符合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办理
7、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8、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撤销(许可机关的原因)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程序问题)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涉外或技术困难的)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五)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承包: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
(2)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
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六)违法责任
1、允许或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连带责任
2、转包或违法分包:连带责任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知识点小结 不是每年都考, 注册的类型,不予注册的情形、执业岗位范围是重点和难点。
(一)建设师的注册
1、取得二级建造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批准,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未取得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能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注册类型
(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3)增项注册
(4)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聘用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受聘单位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执业岗位范围
(1)注册后可全国范围执业。
(2)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第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第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由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的签章
3、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4、修改签章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章
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报告注册机关;撤销注册由注册机关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
6、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14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