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19二建法规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让您对二建法规的知识点一目了然,方便记忆。
编辑于2019-02-24 03:03:00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四、知识点小结 不是每年必考,重点掌握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区分,以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构。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区分
1)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2)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实施后5年进行一次
7、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违反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一经约定,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8、可以工程建设制定地方标准的两种情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
9、可以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机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工程建设主体应依强制性标准实施,不得违反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
1)批准发布时已经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发布时末明确但编号中不带“/T”的
3)2000年发布,末明确,但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且编号也不带“/T”的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所有阶段都可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6)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注:对监督机构的监督)。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知识点小结:施工单位的每一项责任都要掌握,注意区分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注意区分安全试块见证取样和隐蔽工程的参与主体
(一)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1)施工质量责任主体不同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2)建立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分包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向建设单位,不是向设计单位)。
3、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1)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责任)
(2)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四)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有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3)承包人覆盖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重新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无论重新检查质量是否合格,费用和延误工期都由承包人承担
2、返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知识点小结 重点掌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注意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与时间要求上的不同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注:规避招标,不该分的分叫肢解)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千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设计工程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监理责任
违约责任:不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责任: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四)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四、知识点小结: 重点掌握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正确理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中的“同时”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1、竣工规划验收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消防验收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构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3、环保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略)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4、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
5、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8、下列情形,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9、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四、知识点小结 最低保护期限是每年必考的点,注意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一)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1)注意区分维修责任与维修费用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3)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4)因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5)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6)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注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