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
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8)
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名称规律
《》
全国人大
宪法
《XX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XX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法规
《XX办法》《XX规定》《XX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冲突
纵向冲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横向冲突
同一机关制定
新 & 旧 ⇒ 新的
特别 & 一般 ⇒ 特别的
新的一般 & 旧的特别 ⇒ 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 & 部门规章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 & B部门规章 ⇒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 国务院裁决
法人制度(1~2)
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单位)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分类★
营利法人
各类公司
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利润
依法需要登记
自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登记
自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切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
招标、采购、诉讼活动均【可以】委托代理
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
委托形式
可以书面,也可口头委托
法律规定书面,应当书面
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为数人,应当共同行驶代理权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必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取消)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或终止
法定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代理法律关系
转代理:代理人(乙)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丙)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或者追认。
被代理人甲 ⇒ 代理人乙 ⇒ 第三人丙 ⇒ 相对人
转委托
经甲同意或追认的
甲乙各对各的指示担责任
未经甲同意或追认的
乙对丙承担责任,情况紧急或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甲)追认,对被代理人(甲)不发生效力。
表现代理:行为人(乙)虽然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被代理人(甲)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甲)向相对人(丙)承担责任后,其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的行为人(乙)追偿。【甲向丙承担,甲向乙追偿】
表现代理是无权代理,但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权;有效★】
被代理人管理有失误;相对人善意不知情
不当或违法代理的责任
一人有错,一人承担责任;两人有错,两人连带责任。
物权制度(3~4)
物权分类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只有4个)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有地字】
担保物权(只有3个)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收偿权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转移占有)(欠A扣B)
约定(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转移占有)(欠A扣A)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公家的)
国家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
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法律规定的部分
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人的)自登记时设立
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
可以设立在地表、地上、地下
出让(卖)或划拨(送)
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申请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土地
国家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有偿有期)
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
其余用地,到期后归还国家
划拨(无偿无期)
集体所有土地
3、地役权
定义:当事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需要便利的土地-需役地;提供便利的土地-供役地
通过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是特殊的不动产无权,无需登记。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2、供役地和需役地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方法。
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力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
不动产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2者无关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设立和转让,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具体规定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发生侵害
请求消除危险
造成毁损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不动产物权
例外1: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法定主义
可以不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等特别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自交付时设立可以登记可以不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券制度(2)
债的定义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权利,债务≈义务
债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
交易行为
侵权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捡便宜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2)
分类
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学、艺术、影视、计算机软件作品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可展期
专利权
工业领域的发明创造
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0年试用新型、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工业应用)10年
申请日
不可展期
商标权
注册商标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建筑物侵权
脱落、坠落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直接追究建设与施工)
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
其他责任人
抛掷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担保制度(3)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只有5个)
担保从属性★
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担保合同可以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独立有效(2019 二级考)。
保证
保证合同
债权人←保证合同→保证人
债权人←主合同→债务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要打官司)
债权人→保证人
债权人—保证期间(起诉并执行)→债务人
连带保证(不打官司)
债权人—保证期间→保证人
债权人—保证期间→债务人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企业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方可为保证人。
表
—表头—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约定
按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
按约定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保证范围
——
按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买卖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买卖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 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全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同意转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 2、协议不成的,起诉申请拍卖、变卖。(协议或起诉)
同一不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按抵押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可以自愿登记,己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可转让股票3、可转让知识产权4、应收账款、理财产品
表★
抵押权
不动产√
动产√
权利(无形、数字资产)×
质权
不动产×
动产√
权利(无形、数字资产)√
留置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对方同意即可依法单方行使,非常激烈,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法律规定一般仅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合同标的物(动产)有留置权。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应当书面,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制度(1)
保险概述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赔付→(财险)被保险人,(寿险)受益人
分类
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财险保单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转让。2、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险、伤害险、健康险三种)
1、人身保险不能转让。2、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费,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索赔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 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材料。 2、保险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损毁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无法修理或虽然能够修理 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定损。 3、若一个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应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保险公司 索赔。(按份责任)。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由发包人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工程参与各方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
(1) 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雷电、台风、暴雨、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且被保险人无法有效控制的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1)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维修检修费用)不保。 (2)自燃、氧化、潮湿、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等渐变原因,不属于自然灾害,不保。 (3)被保险人管理失误(如设计/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盘点时短缺)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保。(4)保建造/安装过程。开始建造前已存在的,结束建造后的(例如业主已验收或接收的部分)不保。
【保险期间】(19二级刚考,了解)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简记为:动工或运抵,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为准。与保单不一致的,以保单为准)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加收保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法律责任制度(2)★
基本种类及特征
民事责任(民~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民)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 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
行政处分(官~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区分3对概念★
行政处罚(违法)
拘留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刑罚(犯罪)
拘役
罚金
没收(合法)财产
几种工程事故犯罪(1)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安全设施(包括临时工程/施工设施设备)(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失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仅限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单位)
永久工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失控)
刑事立案标准: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2、施工许可法律制度(4)
3、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8)
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5)
5、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6)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0)
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0)
8、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