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1-9章
合同法1-9章的思维导图,合同是一个协议,协商一致后达成一致意见“合意”,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及多方)。
编辑于2023-08-27 14:23:26 贵州合同法
目录
第一编基本入门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编合同"生"到"死"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四章合约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编 具体合同
第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十二章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第十四章提供服务合同
第十五章提供技术服务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民事主体 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s:概念引申 合同是一个协议 协商一致后达成一致意见“合意” 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及多方)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概要:平果意力
第二节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人、广泛、平等
客体·不是标的物,而是履行行为
内容·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 的效力
合同权利指:合同权利人受领给付、请求给付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1、受领力
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的给付
2、保持力
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原因
3、请求力
具有执行力 义务人不履约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为给付
4、处分力
形式有三种: 1.让渡合同权利 2.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 3.抛弃合同权利
5、保全力
行使自救 通过形式债权或自力救济保全债权
合同的义务
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附属义务+不真正义务
二、合同的相对性
1vs1,为相对性,不涉及第三人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形式——必须书面 不要式合同: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二、主合同&从合同
区分:看是否独立存在 独立:主合同 不独立:从合同 主无效,从无效, 主变更,从变更, 主消灭,从消灭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是否有财产利益
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是否存在对价,是否都有义务 有—双:买卖 无—单:赠与
五、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区分:是否与第三人存在权利义务 束—买卖 涉—保险
六、实定合同&射幸合同
区分: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是现实的确定的 确定—实定合同 不确定—射幸合同
七、一时合同&继续合同
区分:是否可以一时或一次完成 是:一时(买手机)一锤子买卖 否:继续合同(租赁合同)
八、预约&本约
区分:订立约定的目的,将来/现在 商品房的预售——预约合同,发生在将来 本约——现在订立合,为了实现现在的目的
九、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区分: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 有名:合同法律有明确名称,法律规定好的 :赠与合同、买卖合同、保险合同... 无名:与之相反 混合:以上两者兼有
十、诺诚合同&实践合同
区分:除意思表示外,是否完成交付行为 诺成:一诺即成,买手机双方意思表示后,履行义务就行,买卖合同 口头 实践:交付,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口头+实践
十一、附和合同&非附和合同
区分:是否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 否:附和合同:格式条款 是:非附和合同:双方协商订立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
第一节合同法的 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使用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范畴
二、合同法的特征
1、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范畴
任意性:可以协商,不是强制性的,类似:讲价
4、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商事合同:融资租赁、金融、债权、股票、证券等...
第二节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
一、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
有自由选择,比如:对象自由、内容自由、方式自由、确定违约自由 解决方式自由、缔约自由。
三、合同公平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帝王原则“ 功能: 1、规范功能:之间规范功能、完善履行义务 2、补救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始终
五、鼓励交易原则
订立—条款分歧—履行—终止 目的:能够区分什么是有效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什么是效力待定以及合同的解除条件 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 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 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 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 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达成一致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合意” 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及多方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成立条件 主体可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你想买、我想卖, 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不能违反法
第二节合同订立与成立的 时间地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两种方式: 1、对话方式——小卖部、摊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非对话方式——书面方式 合同订立的两个过程: 要约——表达想签合同的意思 承诺——反馈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要约
概念:是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小卖部买卖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区别要约: 内容:设立合同关系&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结果:引出承诺,合同成立&仅仅是发出要约
(一)要约表示的三要素
要约表示三要素 效果意思——自己心里想的,行为人追求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内心想法,他人不知 表示意思——把想法表达出来。行为人做出将内心想法表达于合同相对人的的决定。没给合同相对人说就不算表示意思 表示行为——具体去做,就签合同这个行为要表示出来
(二)要约成立要件
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确定意思 具备要约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三)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 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
(四)要约的撤回&撤销
1.撤回:要约人做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撤回条件: 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的发生效力为内容 要约已经发出 要约尚未发生效力 2.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撤销条件: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之情形()
(五)要约效力发生时间
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要约中确定 未确定,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六)要约效力存续期间
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 1、要约中确定 2、要约中未确定 具体情形: 以对话方式为要约的,除另有规定,要约自发出后未被即时承诺即消灭 以非对话方式为要约的,应按照要约内容和性质确定一个合理期间
(七)要约的消灭
即:要约效力的终止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间(即: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有效承诺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撤回:概念: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先于或同时与承诺文件到达 承诺的迟到:概念: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 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时间发出承诺 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
第三节 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一、交叉要约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
二、同时表示
以对话的方式进行,现场进行,区别于交叉要约 同交叉要约一样,同时表示无须相对人答复便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三、以招标方式缔约
招标:要约邀请事实行为 投标:意思表示 要约 定标:意思表示 承诺 开标:并非意思表示,是披露投标内容的行为,信息公开
四、以拍卖方式缔约
价高者得 公开竞价,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五、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概念: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强制性 格式条款的法规限制:不让使用格式条款的人太为所欲为 缔约中的限制 说明重点内容 合同内容的限制(免除其责任,条款无效) 合同解释的限制 倾向签合同的人 条款采用的限制
六、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 悬赏广告的撤销条件: 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 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 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不能撤销 悬赏广告的效力: 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要约 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缔约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一、先合同义务的含义
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称为先合同义务,即附随义务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缔约
缔约过失: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缺乏诚信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尽其他必要的照顾义务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责任的含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条件与内容
合同法 第4章—第9章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内容
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的分类: 地位 作用 举例 绝对必要条款:必须具备 影响合同成立 当事人、标的、数量 相对必要条款:必须具备 没有推定 时间、价格 任 意 条 款:约定就有效 不推定存在 附条件、附期限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概念:就是对合同内容的说明,也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 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 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 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因为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 它的实质上是社会评价标准,即社会允许条件 合同是是私法自治的典型制度,社会评价标准的两个方面: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个人) 2、充分尊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社会)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包括: 意思表示内容确定 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形式合法 意思与表示一致—— 通谋虚伪表示 错误:a:行为错误:口误、笔误;b:内容错误(合同性质认识错误,对合同当事人)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A、B、C三总结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二、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 2.《民法典》与《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 相当于:条件没达到、期限没到,合同不生效。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必须具备4个条件: 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误解必须重大(自己和社会) 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合同无意义 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欺诈行为造成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具备4个条件: 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利益不对等 显示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不适用于: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具备4个条件: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主观故意)
四、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具备4个条件: 一方实施胁迫行为 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恐惧心理) 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主观故意)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加到显失公平里了。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一方趁对方处于危机处境,利用对方急迫解危之需,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与乘人之危方订立 合同的行为 具备4个条件: 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 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一、概念: 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生效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重要)简答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某些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论述题) 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否 是、一次 是否由当事人提出 否 是 诉讼、仲裁是否是确认的必经程序 否 是 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是 否 是否受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限制 否 是 四、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返还财产 拆价补偿 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五节 合同效力待定
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六节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以条件是否成立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以期限是否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概念: 全面执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 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三、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主体:原则上是当事人,第三人也可以(当事人约定,性质上不允许) 追偿权利:委托等合同关系,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债权的法定转移 客体: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给付 价款或报酬:没约定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没约定在义务方 履行期限:没约定随时履行 履行方式:没约定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 3-7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来。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概述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合同各方义务的对价关系 特点:对应性、牵连性、对价性、利益互换性 履行效力:公平、对等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 形式抗辩的一方无先为给付的义务 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又名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提出,先做的不做,我也不做) 后一方行使 四、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的人不履行,后履行的人可以终止履((及时止损) 区分以上: 1、看有无顺序,没有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有顺序——先履行一方有权提出——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有权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债权人受领延迟
一、含义: 债权人不接受或不为必要之协助——债权人的不作为。 二、债权人受领延迟的成立条件(该收不收) 债务的履行必须债权人受领 债务须届履行期,履行期到了 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 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 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三、债权人受领延迟的后果(无过错) 债务人责任减轻 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 风险的转移——之前是债务人转移债权人 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 劳务提供的免除 赔偿有关费用
第四节 债权人受领延迟的终止
受领延迟是一种事实状态,此项事实状态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债因免除 提出异议 债权人补正 履行不能 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领受延迟效力的协议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的概述
一、合同保全概述 即债的保全,是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非从属于合同债权 代位权为实体权利 合同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 (合法,有效、到期、非专属、但怠于) 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多数债权人,次债务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的必要为限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行使) 对第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处分权收到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为实体权利 (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以财产为标的(身份行为、可以拒绝财产)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 转得人的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除斥期间:知道1年,发生5年(1年是知道,5年就算不知道,撤销权绝对消灭) 行使范围:保全债权为限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行为自始无效,合同无须继续履行,承担必要费用) 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受益人转得人返还不当的利)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可以请求给付标的直接交付于自己,但是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广义:合同主体、内容变更 狭义:仅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情况下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 (一)、合同变更的特征 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 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没有 (二)、合同变更的情形 合同性质的变更 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合同标的物或标的物的种类改变 物质质量、规格、品种等条款的变更 合同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的变更 注意:合同的变更不限于上述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附条件、附期限、效力待定合同、诈害债权的合同都算) 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三、合同便的效力 按变更后的来(权利义务) 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变而变 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让与(简答) 概念:内容不变,主体转 (1)特征: 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债权的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 (2)要件 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 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主体、合意、形式合法) (3)效力(简答) 让与合同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注意:通知债务人的,对于债务人发生效力 效力对内 债权转让,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转移 从权利一起转移(人身专属除外) 有关文件交付受让方 占有的担保物交付受让方 注意:债权真实、让与前后具有同一性 效力对外 新的债权人出现 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 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务人 二、债务的承担 广义:免责承担(交付出去就没有责任)+并存承担(债务人拉人一起承担) 狭义:仅指免责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包括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与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    生效条件:有、转、合、意  效力: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解除
    
第四节 抵销
 概念: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达到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方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 提存
   提存之后,风险便转移了。  
第六节 免除

第七节 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