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其总则: 1.海关征税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2.适用: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境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未作规定的。 3.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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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1.进出口货物办理申报、提交单证,必要加归类、产地资料、外文译;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需交《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部分除外,详见第七十条P115,简述为:(1)税小于50元;(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放行前损坏或损失的货物;(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其他;
2.根据通关口岸和货物进出口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货物放行后再行实质性核查(价、类、地)。
3.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税则号列错误——商品归类 价格不符/不确定—完税价格 原产地有误——审核单证实际查验,海关原产地管理 减免税申请/内容不符——计征税款 违规、伪报瞒报——移交海关调查、缉私部门。
4.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申请对进出口货物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审确后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认定。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1.计征税款依据: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和汇率。
2.税率确定:《关税条例》中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出口关税配额、暂定税率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或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
3.税率适用,一般为该货物海关接受申报进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其他日期适用情形(见P110 第十三条)。特殊货物适用(见第十四条),补退货物税款依据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4.价格统一:汇率折合人民币计完税价格,四舍五入统计(分)。适用税率日第计征汇率(上一月第三个星期三,如遇节假日,第四个星期三)
5.从价、从量及其他征收税(关税),对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种、目、率、公式) (1)从价: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3)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额(税)+实征消费税)*增值税率 (4)从价计进口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额)/(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5)从量计进口消费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6.税款缴款书: (1)时间:货物实际进境完成现场接单审核之后填发;需查验者,核实后填发或更改;收到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2)内容:一式六联,一联(收据)交缴款单位人;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收入凭证;四联(回执)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退还海关,代征税送税务机构;六联(存根)填发单位存查。 (3)时效:15日内向指定银行交钱,逾期届满至缴清税止,日万分之五税款征滞纳金;15日内缴滞纳金,格式同上,与特殊日顺延。 (4)币制要求:人民币计征,四舍五入法至分。滞纳金起征点50元。 (5)遗失补办:1.缴纳税款前,填发书面申请(两个工作日内)海关审核确认补发,与原件一致。2.缴纳税款后,纳税之日1年内确认申请—海关审核确认,不补发。 (6)无法按期(不可抗力/税收政策调整):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7)散装货物溢短装。(一)数量在合同、发票注明3%以内溢短,根据审定货物单价,照合同发票标明计征。(二)超过3%,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照实际数量计征税款。 (8)超期未缴及其他:(见海关法第六十、六十一条)。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1.释意: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货。
2.手续办理
(1)时限: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索赔期内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三年申报
(2)提交资料:申请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应提交买卖双方索赔协议,必要应提交机构出具检验证明文件等。如与原件不完全相同、相符,理由正当,税则号未变,则应按完税价和原出口适用计征审定。现征高于原征要补差额。现征低于原征,退补偿货款部分税;都不符,则按一般进出口计征。
(3)特殊:被更换原进口货物不退出境不放弃,或被更换原出口货不退运进境的,应按申报日适用税率计征;被更换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原出口退运进境不征进口关税和代征税。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1.手续申报: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和纳税;提交租赁合同和其他文件,如必要提供税款担保。一个月内办结(期前)/延期手续(期后)。
2.缴税情景
(1)一次性支付租金,申报租赁货物进出口时办理纳税。
(2)分期支付租金的,申报时,按第一期缴税;其后分期支付不迟于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3)未按期支付,以第15日率计税,并按日加应缴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3.其他情形:留购、续租
4.租期未满终止,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1.《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所列,归期内不缴;期满不走缴。
2.第1条所列以外,月征或规期进出境征收。
3.计征税期:60个月,不足1个月但大于15天,按一月;小于15天免计。 月征公式: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4.规定期限: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期限。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1.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实施,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税。
2.出境加工货物出口申报,提交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出口关税的,应税款担保,限期进境。
3.复运进境交加工发票。规期允许期限以实情确定。
第五节 退运货物
1.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进出口货物自进出放行日1年内原状退,不收税。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换和补征
1.海关发现多征,立通,并通知之日3个月内办退税。
2.纳税人发现多交,1年内,可申请退还并加算同期银行活存利息。【材料:退税申请书、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3.已缴税进出口货物,退的,1年内可退。(缴税日)【申请书、收发货双方退货协议(进)/协议(出)+国内环节征税】
4.已缴未出可退。
5.散装短装征税放行,可退进口/出口短装部分税款。【申请书+检验证明书+退赔证明文件】
6.问题货物退赔人在己,交申请书+已赔偿证明文件
7.海关受理,5工作日一次性告知补全。可要求其他证明文件。30日内查实,3个月内缴税人办理。
8.退税手续,填发收入退还书:(1)利息退;(2)增值税抵扣不退;(3)已征滞纳金不退。
9.追补征:1年内补征、少征税款,漏征1年补征;违规3年追征,违规之日起万分之五滞纳金。
10.补追征,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收到15日内办手续,超15日,自超期到缴清计滞纳。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1.损坏损失物(放行前),申报/放行15日内书面说明,材料如有需要+检验证明,根据程度予以减免。
2.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签发《征免税证明》
3.特定减免监管年限:(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3年。
4.特定监管年限内,每年一次报告,不可转让/其他处置,除经批准。监管期满自动解除,1年内可要证明,20日内核实填发。
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1.足额税款担保
(一)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
(二)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三)正在办理延期缴税手续。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缺、品质等,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时,原进口尚未退进出的。
(七)其他
2.担保期限小于6个月,延期核准
税款担保应为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税款保函,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大于批准的担保期。
3.要求:5日内办结解除担保;不履行,5日内保证金转税款,6个月内或保函期内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
附则
上级海关复议,不服,法院诉讼。
总则
1.海关征税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2.适用: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境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未作规定的。
3.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