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的保管方法和要求是: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同时还规定会计凭证类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应严格遵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2)对一-些性质相同、数量很多或多种随时需要查阅的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找。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有特殊原因而需要使用原始凭正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但要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4)会计人员必须做好保管工作,严格防止会计凭证错乱不全或丢失损坏,同时注意防潮防霉,防止鼠咬虫蛀,以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和完整。